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后享受的医疗社会保险待遇。 1. 企业在职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1953年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和1966年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出的《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中规定: 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在本企业医院或本企业特约医院医疗时,手术费和药费 (滋补营养药除外)由行政负担1/2;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住院费等由个人负担。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实行计划生育进行手术时,其挂号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住院费、术后治疗费由行政负担,住院膳费由个人自理。此外,对一些特殊情况,国家有关部门作了专门规定,可以享受半费医疗。如: (1) 凡厂矿企业职工应征服兵役或参加武警部队后,本人在现役期间,其供养直系亲属仍继续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包括医疗待遇。(2) 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危重病,医生认为必须转院治疗,经单位同意,可转院治疗,并享受医疗待遇。(3) 实行劳动保险单位的职工,被派出国帮助其他国家进行建设,其供养直系亲属仍继续享受半费医疗待遇。(4) 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医疗时,经医师决定输血,其输血费用可享受半费医疗待遇。在职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在企业福利基金中开支。 2. 国营企业离退休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医疗待遇。劳动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问题的函复》中规定:(1)国营企业单位离休干部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医疗待遇,医疗费用的列支与在职职工相同。(2) 国营企业单位的职工退休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不再享受医疗待遇。但有少数省规定,退休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可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