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耗羡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耗羡 耗羡征收钱粮时以弥补损耗为名,按一定比例额外加征的部分。耗,损耗; 羡,盈余。 ☚ 岂弟 见背 ☛ 耗羡remainder of the additional grain旧时官府征收赋税时,以弥补损耗为名,于正额钱粮外加征的部分。唐白居易《不夺人利策》:“所以王者不殖货利,不言有无。耗羡之财不入于府库,析毫之计不行于朝廷者,虑其利穴开而罪梯构。” 耗羡旧官吏向农民额外征收的粮钱。初为弥补损耗,后为浮收加征,无额数。清代田赋附加通称耗羡。 耗羡明清州县赋税所征加耗抵补实际损耗后的余额。地丁漕粮及其他杂税,都以折耗为名征收附加税。征粮时,借口雀、鼠损耗,增收耗米。征粮改征银两后,除借口银两熔化须增收火耗外,原征耗米仍折银征收,并不因无耗而停征。州县所收的这部分加耗,抵补实际损耗以后,尚有余额称耗羡。耗羡的一部分归本州县官吏所有,名“养廉”;其余解交藩司,名“羡余”。 耗羡在赋税外另征加耗抵补实际耗损后的盈余。又称火耗,即地丁漕粮及其它杂税,以折耗为名另征之附加税。如征粮,借口雀鼠损耗在正赋外另增收耗米;征粮改征银后,除借口熔化银两增收火耗外,对原增收的耗米也折银照征,亦未因无耗而减征。各地方官吏对所征加耗抵补实际耗损之盈余(羡余),以一部分归己中饱;一部分解交上司。这种加征,原起于明朝。清初,虽曾宣布禁征,但康熙时,已默许地方官自取。后地方官苛征耗羡数额日见提高,甚至有数倍于正额者。雍正时,实行改革,将耗羡一部分归公,用作各级官吏的养廉银,弥补地方亏空,留作地方公用;一部分上缴,名“羡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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