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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耕者有其田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gengzhe you qitian

在土地私有制度下使无地少地农民获得一定数量土地的一种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主张。1924年孙中山改组中国国民党,重新解释三民主义,把它作为实现“平均地权”的口号。国民党反动派完全背叛了这个主张。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土地改革运动,中国农民才实现了“耕者有其田”,为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创造了条件。

☚ 平均地权   节制资本 ☛

耕者有其田

孙中山主张实现“平均地权”的口号。1924年孙中山重新解释三民主义,希望在土地私有制下,使无地少地的农民得到一定数量土地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一种主张。参见“平均地权”。

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

在维护土地私有制下使无地少地农民获得一定数量土地的一种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主张。1924年孙中山改组国民党, 重新解释三民主义时宣布: 对于“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 国家当给以土地。”把它作为实现平均地权的口号。并提出通过扶助农民组织, 把农民“联络起来, 同政府合作, 慢慢商量来解决农民同地主的办法。农民可以得利, 地主不受损失”的“和平解决”办法来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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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

孙中山关于使无地少地农民得到一定数量土地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性质的主张。同盟会成立以前,孙中山就对人讲:“土地国有后,必耕者而后授以田” (梁启超: 《杂答某报》)。1912年孙中山又说“欲求解决农民自身问题,非耕者有其田不可。”但当时孙中山对平均地权的解释并未提出耕者有其田的要求。直到1924年才在《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中正式宣布“农民之缺乏田地沦为佃户者,国家当给以土地”,把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作为平均地权的内容,写入民生主义,同年8月又先后在《民生主义》第三讲和在农民运动讲习所的演讲中,解释了“耕者有其田”的具体内容。指明就是要使无地少地的农民得到土地,使农民的劳动果实归自己所有,而免受他人剥削和掠夺。为达到耕者有其田的目的,提出两种不同的方式。地主如果不按地价交纳重税,则以违法论处,没收其田地,交由原佃户耕种,使其得到土地; 如地主愿意缴纳重税,则由政府与农民合作,以协商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使农民得到土地而又不使地主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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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者有其田geng zhe you qi tian

land to the tiller

耕者有其田

land-to-the-tiller

耕者有其田ɡēnɡ zhě yǒu qí tián

使种田的人有可耕种的田地。land to the tiller

耕者有其田

台湾第一期农地改革的内容之一。实行“三七五减租”和“公地放领”后,台湾大部分土地仍然掌握在地主手中,多数农民无地可耕,1952年无地和少地农民约占总农户的64%。台湾当局为实施“耕者有其田”,于1953年1月,公布《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同时又公布《台湾省实物土地债券条例》和《实施耕者有其田案公营事业转移民营办法》等辅助法令。上述法令的主要内容是:(1)通过征购地主超过限定的出租耕地转卖给现耕佃农所有,使其成为自耕农,实现“耕者有其田”。规定征购土地的价格为该耕地主要农作物全年收获量的2.5倍;台湾当局给予地主的地价补偿中,70%是实物土地债券,30%由“公营”的台湾水泥、纸业、农林、工矿四大公司出售的官股抵付;承购耕地的农民则以实物或同年期的实物土地债券偿还台湾当局,本利合计, 于10年内分20期均等抵付地价,在缴清第一期地价后,即可办理土地转移登记,领取土地所有权状。(2)由台湾当局贷款,帮助现耕佃农购买地主依法保留的出租耕地,使其成为自耕农,实现“耕者有其田”。实施结果, 自1953年6月1日开始至年底,台湾当局依法向11万余户地主征购约13.9万余公顷耕地,转卖给近19.5万户农民,平均每户获得土地0.71公顷。农民获得了一部分土地,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每年缴付的地价、田赋、户税等,实际上超过千分之三百七十五的原地租额,而达到百分之四十二以上;而地主则因地价补偿而摇身一变成为台湾新暴发的工商业大资本家。以贷款协助佃农购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办法,在第一期农地改革之后才得以真正实施。至1984年,依该项贷款购地的农户共有19380户, 购买农地面积5820公顷。

耕者有其田

耕者有其田

台湾第一次“土地改革”第三阶段实行的政策。实行“三七五减租”和“公地放领”后,台湾大部土地仍然掌握在地主手中,多数农民无地可耕。1952年无地和少地农民约占总农户的64%。台湾当局为实施“耕者有其田”,于1953年1月公布“实施耕者有其田条例”,并公布“台湾省实物土地债券条例”和“实施耕者有其田案公营事业转移民营办法”等辅助法令。上述法令的主要内容是:(1) 通过征购地主超过限定的出租耕地转卖给现耕佃农所有,使其成为自耕农,实现“耕者有其田”。规定征购土地的价格为该耕地主要农作物全年收获量的2.5倍。台湾当局给予地主的地价补偿中,70%是实物土地债券,30%由“公营”的台湾水泥、纸业、农林、工矿等大公司出售的官股抵付。承购耕地的农民以实物或同年期的实物土地债券偿还台湾当局,本利合计,于10年内分20期均等抵付地价,在缴清第一期地价后,即可办理土地转移登记,领取土地所有权状。(2) 由台湾当局贷款,帮助现耕佃农购买地主依法保留的出租耕地,使其成为自耕农,实现“耕者有其田”。实施结果,自1953年6月1日开始至年底,台湾当局依法向11万余户地主征购约13.9万余公顷耕地,转卖给近19.5万户农民,平均每户获得土地0.71公顷。农民获得了一部分土地,也为此付出了巨大代价,每年缴付的地价、田赋、户税等,实际上超过37.5%的原地租额,而达到42%以上。而地主则由地价补偿而摇身一变成为台湾新暴发的工商业资本家。以贷款协助佃农购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办法,在第一期土地改革之后才得以真正实施。至1984年,依该项贷款购地的农户共有1.9万户,购买农地面积5820公顷。

☚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   较场口事件 ☛

耕者有其田gēngzhěyǒuqítián

〔主谓〕 在土地私有制度下,使无地和少地的农民获得一定数量的土地。刘少奇《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在反奸清算、减租、减息斗争中,直接从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实现‘~’,群众热情极高。”
△ 褒义。用于描写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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