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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制定。1946年9月28日公布施行。共十二条。规定考铨处办理护士、助产士、药剂生之检核,应组织检核委员会办理。应护士、助产士、药剂生检核者,应依普通考试医事人员应检核资格表之规定办理。申请检核者应呈缴履历书、保证书、资格证明文件等。办理检核之结果应呈考选委员会会议决定。检核及格者发给及格证书,函送卫生署备查,并得依法向卫生署请领该类执业证书。后附及格人员名册、及格证书清册、不及格人员清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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