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残疾、遗属保障简称“老、残、遗”保障,即将现代社会中人们可能遭遇的老年、残疾和死亡这三种风险的保障措施放在一个系列中通盘设计的综合性社会保障项目。就劳动者个人而言,他本来要到进入老年阶段退休后才会成为现实的保障需求,可能因为他未到退休年龄就因病因伤致残或死亡,使他 (或他所供养的亲属)的保障需求提早提出,考虑到这两种情况实际存在,为满足劳动者的正当的要求,大多数国家就将这三项内容置于社会保障的同一个分支项目之下管理,以便统筹兼顾。到80年代中,世界上已有32个国家建立了“老、残、遗”保障,它们采取的具体手段可以是就业关联的(社会保险)、普遍保障的(社会福利)或须经家计调查的 (社会救助),而以就业关联制度最为常见。也有一些国家,如新加坡则采取储蓄保险基金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