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为了表彰老干部的历史功绩,国务院于1982年4月作出规定,老干部办理离休手续后,国务院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由国务院统一制发的《老干部离休荣誉证》。(1)荣誉证的承办和授予,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❶老干部(人事)部门承办授予“荣誉证”的具体事宜。
❷“荣誉证”可以由行署和县一级的机关代授。
❸授予“荣誉证”时,举不举行仪式,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
❹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其“荣誉证”由支付离休工资的单位负责发给。
❺民政部门管理并发给退休费的干部改办离休后,由接受安置的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发给。(2)“荣誉证”的填写:根据有关规定,承办授予《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填写时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❶“发证日期”填写批准干部离休的日期;
❷“批准离休单位”和“接受安置单位”的名称要写全称;为简化手续,可不盖印。
❸原职务一项,应填写批准离休时的职务。
❹多年未安排工作和长期病休的干部,以及因单位合并现未任职的,“原职务”可填写离休前最后一次任命的职务。
❺行政14级、18级以上的干部离休后享受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有职务的填写原职务,没有职务的填写“干部”,后面注明享受什么级待遇。
❻因工作需要调低职务的,“原职务”填调低后的职务。如果仍享受原职务待遇,可以注明。
❼离休前担任顾问的,“原职务”应填写是哪一级顾问。
❽未定工资级别的干部,“工资级别”栏可填写工资额。工资改革以后离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可将改革后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津贴之和的金额填入该栏。同时用括号注明工资改革前的原工资级别(包括行政级、技术级、企业级)或原工资额。已进行工资改革的企业单位,也参照这个精神办理。(3)简化办理“荣誉证”手续:为了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1985年1月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通知: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在京外的直属单位办理《老干部离休荣誉证》,可委托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代盖钢印,不必都到北京来办。(4)出境定居离休干部的“荣誉证”: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系国家内部证件,获准出境定居的退休干部改办离休后,其“荣誉证”应由原所在单位或本人委托的国内亲友代为保存,不得携带或邮寄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