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法
老人法,是指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条文。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即他们在社会上应享受的一切权力和利益,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按法律规定,所有公民都享有的权利,老年公民也应享受。二是根据老年人的特点和需要,由法律明文规定老年人应享受的特殊权益。具体说,老年人的权益有: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劳动权利,经济权利,合法财产权利、居住权利、物质生活保障,享受各种福利待遇的权利等。最早的老人法可追溯到美国1935年的“社会安全法”,该法案是政府参与社会福利救济工作的重要立法。现行的“美国老人法”于1965年制定并颁布,此外,美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老年人其他方面的法律与法规,如1937年的“美国住宅法”,1946年的“全国心理卫生法”,1960年的“老年医疗法”,1965年的“高等教育法”,1975年的“国内志愿服务法”以及1975年的“禁止歧视老人法”等都就有关老年人权益加以明文规定。在发达国家中,日本和美国较之其它国家有更为明确的老人法。老人法中一般以老年人的基本权利,养老金制度、福利事业和医疗制度为其四大基本方面,包括:老年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老年人的社会经济地位、政治、人身、经济、医疗等各种权利;老年组织与机构的组成及其性质与任务;发展老年事业的措施等等。我国几千年来以家族作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孝道一直为历朝历代所推崇,从西周以来,各朝代都运用法律手段以维护老年人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宪法、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中都具体规定了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条款。但我国有关老年人的法律条文尚待进一步系统化,具体化。维护老年人权益条例已被国务院列入1988年内进行调查研究的立法项目,调研和条例起草工作已责成劳动、人事、卫生等部门和中国老龄问题全国委员会具体承办。中国的“老人法”将随着改革的深化而重新考虑,列入议事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