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苏关于限制反弹道导弹系统条约国际约章。1972年5月26日由美国总统尼克松和前苏联领导人勃烈日涅夫在莫斯科签署的一项双边条约。主要内容有:双方均可部署两个反弹道导弹防御系统,一个保卫首都,一个保卫洲际导弹发射场。每个反弹道导弹发射场的半径不得超过150千米。每个系统可配备带有核弹头的洲际导弹100枚,以及相应的雷达系统和反弹道导弹发射架。双方可在条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反弹道导弹系统的替换和现代化。除此之外,条约还列出了双方应禁止的项目,包括:禁止研制、试验或配置海上、空中、空间及陆上机动的反弹道导弹系统及其组成部分;禁止研制、试验或配置可同时发射一枚以上反弹道截击导弹的发射架,不得使现有发射架具备上述能力;禁止研制、试验或配置快速重新装弹系统;禁止使普通空防系统具备反弹道导弹的能力,并不得进行这样的试验;禁止将反弹道导弹系统或其组成部分移交他国或在国外配置;双方不得采取蓄意隐瞒措施来妨碍对方以国家技术手段进行核查。条约无限期有效。在条约危及本国“最高利益”的情况下,缔约国有权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