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证券发行管理
根据《1933年证券法》,美国的证券发行采用“注册制”,即“公开原则”。凡在美国发行证券,除有一部分享受证券发行注册豁免外,既要在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注册,也要在证券上市的那家证券交易所注册,实行双重注册制度。其注册程序与内容是:
❶领取并填写“证券注册申报书”。申报书包括三部分,一是证券发行公司的公开说明书;二是公司财务报表和统计资料;三是各种证明文件等。
❷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对“证券注册申报书”进行审核批准。注册批准采取自动生效的办法,即提交申报书在20天之内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未提出异议,则从第21天开始证券注册自动生效。
❸以申报注册的证券为管理对象,如果再次发行证券,必须重新申请注册。
❹在发行证券注册未批准前,不得将申请发行的证券上市出售;但有时应发行者的要求,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可批准生效日期提前,这样不用满20天就可利用证券市场有利时机上市销售。
❺如在注册申报书中有意谎报、漏报发行证券的情况,根据证券法要追究当事人民事责任。
在美国享受注册豁免的证券分为两类。一类是既免发行注册又免交易注册,主要是财政部发行的国库券、政府公债、联邦政府机构发行的债券以及一部分经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州政府发行的地方债券。另一类是免发行注册,但必须进行交易注册,主要是采用非公开发行方法发行的私募证券、商业票据、银行的股票和债券、企业在州内发行的证券和其他小额股票和债券(发行量在3万美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