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军事上诉法院1950年由美国国会依据美国宪法第一条的规定设立。该法院司法上独立,但行政事务由国防部负责。法官由美国总统经参议院同意从州最高法院或联邦法院的法官中任命,任期15年,享受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的待遇。首席法官由总统从三名法官中任命。法院可自行制定适用于该院的程序规则。该院受案范围有:(1)经军事复审法庭确认的死刑案件和被告为将军军衔的案件;(2)首席军法官命令送交该院的案件;(3)根据被告的申诉,该院有充分理由认为应予审查的案件。经审理,该院可以撤原判;命令军事法庭对案件重新审理,撤销案件;也可指示首席军法官将案卷退回军事复审法庭, 由军事复审法庭依据军事上诉法院的指示重新复审。对于要求军事法庭重新审理的案件,由另行召集的军事法庭承担,如果军事法庭召集军官认为重新开庭无法实行,可以撤销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