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美国以1935年社会保障制度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较为完整和系统的社会保障制度。美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和公共救助两大部分。 1. 社会保险。(1) 老年、残疾、遗属保险。由联邦政府负责实施。实施范围是所有从事有收入工作的人,包括独立劳动者。资金来源于劳动者及其雇主缴纳的保险费,劳动者缴纳其收入的5.7%,雇主缴纳工薪总额的5.7%,独立劳动者则全部由自己缴纳。按照规定,缴费的劳动者年满65周岁退休后可享受年养老金;如劳动者未到退休年龄因伤病致残,可以享受年伤残补贴;退休者和伤残者有亲属需要供养的,还可以领取相当于养老金50%的家属津贴。(2) 医疗照顾。由联邦政府负责实施。作为“老、残、遗”保险的配套措施,实施范围是所有65岁以上的老人以及伤残津贴的领取者,应缴的保险费已包括在“老、残、遗”保险费之内。(3) 失业保险。由各州政府举办。实施范围是一般工商企业雇主、非营利机构雇主、家庭佣仆雇主以及一部分农场雇主。雇员不用缴纳保险费,雇主缴纳工薪总额的0.8%。雇员失业后须到指定机构登记,过等待期后可领取相当于失业工资50%的失业津贴,最长的领取期限为26周。(4) 职业伤害保险。由各州政府举办。实施范围是一般工商企业和大部分政府雇员。雇员不缴纳或名义上缴纳保险费,雇主按行业的风险程度缴纳全部或绝大部分保险费。 2. 公共救助。由各州政府负责实施。(1) 收入保障补充津贴。对不能享受“老、残、遗”保险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给予救助。(2) 单亲家庭儿童津贴。(3) 医疗补助。对收入低于贫困线的老年人、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提供患病时的医疗费用补助。(4) 食品券补贴。对低收入者和低收入家庭发放的有价证券,可用于购买政府规定的食品。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1) 美国的老年保险是多层次的,既可以参加政府实施的社会保险,还可以参加企业的私营保险,还有“个人退休储蓄账户”;(2) 美国实际上没有政府举办的全民健康保险;(3) 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比较完善的,失业保险给失业者一个再就业的缓冲期,保险期满后则有对低收入家庭的种种救助措施,实际上起到了保底的作用;(4) 美国联邦政府在社会保障管理方面为自己留下了很大的余地,注重发挥各州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许多社会保障项目实际上是各州承办的。 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美国以1935年《社会保障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较为完整和系统的社会保障制度。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迫使美国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罗斯福总统任命了一个经济保障委员会设计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1935年8月14日,国会讨论并通过了《社会保障法》,它包括: (1)老年保险计划; (2) 失业保险计划; (3) 盲人救助计划; (4) 老年救助计划;(5)未成年人抚养补助计划。但是,当时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范围还是比较狭隘的,以后经过历届政府的调整,才形成了现行体系。美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和公共救助两大部分: (1) 社会保险。 ❶老年、残疾、遗属保险。由联邦政府负责实施。实施范围是所有从事有收入的工作的人,包括独立劳动者。资金来源于劳动者及其雇主缴纳的保险费,劳动者缴纳收入的5. 7%,雇主也缴纳工薪总额的5. 7%,独立劳动者则全部自己缴纳(收入的11. 4%)。最低缴费年限10年。按照规定缴费的劳动者年满65周岁退休后,可享受每年不超过1255美元的养老金(1985年水平,下同); 如劳动者未到退休年龄就因伤病致残,可以享受每年不超过1363美元的伤残补贴; 退休者和伤残者有亲属需要供养的,还可以领取相当于养老金额50%的家属津贴; 如劳动者到退休年龄后死亡,受其供养的遗属每人可领到相当其养老金100%的一次性遗属补助,未到退休年龄的酌减。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公务员、退役军人以及铁路员工的退休保险,各有自己的专门制度,条件远比一般劳动者优厚。 ❷医疗照顾。由联邦政府负责实施。作为 “老、残、遗”保险的配套措施,实施范围是所有65岁以上的老人以及伤残津贴的领取者。应缴的保险费已包括在 “老、残、遗”保险费之内。医疗照顾对象住院可报销大部分住院费,医疗费酌收少量,视住院时间长短标准不一。 ❸失业保险。由各州政府举办。实施范围是一般工商企业、非赢利机构雇员和家庭佣仆以及一部分农场雇工。雇员不用缴纳保险费,雇主缴纳纳税工薪总额的0. 8%。雇员失业后须到指定机构登记,并经过1周的等待期后,可领取相当于失业前工资50%的失业津贴,最长的领取期限为26周。铁路员工、联邦政府雇员和退役军人各有专门规定。 ❹职业伤害保险。由各州政府举办。实施范围是一般工商企业和大部分政府雇员。雇员不缴纳或仅在名义上缴纳保险费,雇主按行业的风险程度缴纳全部或绝大部分保险费,平均约为工薪总额的1. 7%。雇员遭遇工伤事故,可领取相当于原工资66.67%的工伤补偿金,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在伤病期间领取; 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终身享受。患矽肺病者,每月有328美元的补偿金;供养亲属超过3人的酌增。无论工伤还是矽肺病,需要治疗期间的医疗补助照发。(2) 公共援助。由各州政府负责实施。 ❶收入保障补充津贴。对不能享受 “老、残、遗”保险的老年人和残疾人给予救助,标准实际上低于官方公布的贫困线。 ❷单亲家庭儿童津贴。主要对象是只有父亲或母亲的单亲家庭的儿童。标准实际上低于官方公布的贫困线。 ❸医疗补助。对收入低于贫困线的老年人、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提供患病时的医疗费用补助。 ❹食品券补贴。对低收入者和低收入家庭发放的有价证券,可用于购买政府规定的食品。其他还有给低收入家庭的中小学生的免费午餐和住房补贴等等。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四个特点: (1) 美国的老年保障是多层次的。劳动者除了参加“老、残、遗”保险之外,还可以参加企业的私营保险,私营保险有的由保险公司承办,也有的是雇主自己设立的保险基金。另外,还有“个人退休储蓄帐户”,可将年收入的15%存入,政府则给予免交所得税的待遇以示鼓励。老年人退休后再就业也是得到政府政策鼓励的。(2) 美国实际上是没有政府举办的全民健康保险的。一般的工薪劳动者或独立劳动者都必须参加保险公司或企业自己承办的医疗保险计划,才能在患病时得到资金保障和相应的服务。(3) 美国的失业保障制度是比较完善的,失业保险给失业者一个再就业的缓冲期 (26周),保险期满后,则有对低收入家庭的种种救助措施,实际上起到了保底的作用。(4) 美国联邦政府在社会保障管理方面为自己留下了很大的余地,注重发挥各州和地方政府的积极性,许多社会保障项目实际上是各州承办的。即使是联邦政府负责的 “老、残“遗”保险和医疗照顾,也主要是由雇主和雇员双方出资,管理也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出面。这种称为“政府扮演最后出台的角色”的管理方式使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和灵活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