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银行体制
以中央银行(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为主体,以单一制商业银行为基础,多种金融管理机构共同参加管理的,国民银行体系和州银行体系并存的一个多元化的银行监督管理体制。
概述 美国银行业的产生和发展比欧洲国家几乎要晚两个世纪。1714年在马萨诸塞州成立的土地银行,也只是以地产作担保方能发行纸币、办理存款和发放贷款,实际上是类似银行的商号和公共贷款机构。1782年1月,北美银行(Bank of North Amer-ica)正式建立,是美国第一家由私人经营管理的现代意义上的商业银行。美国的银行经历了以下四个时期:1836年以前的商业银行与国家银行萌发时期;1837~1863年的自由银行时期;1864~1912年美国国民银行制度的建立和改革时期;到1913年以后的美国联邦储备体系的建立和成熟时期,逐渐形成了现行的以中央银行为主体,以单一制商业银行为基础,多种金融管理机构共同参加管理的庞大的金融体系。其中,包含15000多家商业银行,4000多家储蓄贷款协会和互助储蓄银行,4000多家信用合作社和数以万计的投资银行和证券经营商,同时在海外有广泛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和其他附属机构。最大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人寿保险公司,约有1800多家;还有3500多家火害和伤害保险公司以及其他形式的保险公司;此外还有养老金基金、退休金基金、金融公司、个人信托公司、互助基金、投资公司、信贷协会、证券经纪人和交易商等等。
商业银行 美国的商业银行基本上是单一银行制度。这种银行组织形式,只许各金融机构独立注册经营,严格限制分支机构的设置。1863年以前,美国各州为了保护本州银行的自由经营,实行了各自的银行注册法,州政府可以发放银行执照,而每个州都倾向于限制其他州的银行在本州内的业务活动;美国的联邦制度也限制州政府批准本州的银行到其他州开设分支机构或经营银行业务。单一银行制有助于鼓励银行竞争、限制银行业垄断、避免金融资本高度集中。但对单一银行制度,一直存在论争。有的从规模经济、决策效率、资金调度和安全性方面,主张突破单一银行制度,扩展分支机构。1919年美国国会通过《爱治案》(Edge ACT)规定,美国的银行可以在本州外设立机构,办理存放款业务,但只限于经营国际业务,这种机构称为爱治机构。各州金融当局为了保护当地资本的利益,也就放松了对本州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在美国50个州中,已有17个州准许本州银行在州内设立分支机构;有18个州规定在互惠的条件下,与其他州对等地设立分支机构;有16个州仍不准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所以美国有15000多家商业银行,而分支机构只有20000余个。但是美国银行资本集中的趋势仍日益明显,通过兼并、合并、持股等途径,使一些中小银行只有表面上的独立性,实际上成为大银行或银行持股公司的附属机构或联合企业。因此,单一银行制度已发生了较大变化。然而, 目前未出现明显的分支行制趋势。
美国的商业银行按管理体制,可以划分为在联邦政府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在州政府注册的州银行两种,亦即双线银行体制。美国从第一家商业银行的出现就是向州政府注册并由州政府负责进行监督管理。联邦政府对银行业进行管理起始于1791年正式建立的美国第一银行(THE FIRST BANK OF THEUNITED STATES),到1836年美国第二银行注册期满止,联邦政府注册的银行仅此二例。1791~1836年是双线银行体制;1836~1863年则完全由州注册。1863年国会通过的《国民银行法》, 目的在于建立一种国民银行制度,使向州注册的银行转入国民银行体系或者被迫停止营业,以结束自由经营时期的通货膨胀和银行大批倒闭的混乱状态。按照《国民银行法》规定,在联邦财政部通货总监登记注册的银行是国民银行,由联邦政府进行管理,1913年国会通过《联邦储备条例》以后,规定所有国民银行都必须是联邦储备系统的会员银行。但《国民银行法》和《联邦储备条例》并没有对州政府管理银行业的法律加以限制,在州注册的银行是否加入联邦储备系统成为会员银行则可任意选择。会员银行在联邦储备系统内享受某些优惠,如在必要时可从联邦储备银行取得贷款支持,较为便利地办理再贴现和取得支付用的货币。但会员银行也必须履行许多义务,如要按比例保持存款准备金,必须要达到法定的自有资本比率和经营管理标准,必须参加联邦存款保险,必须认购联邦储备银行股票,其金额相当于会员银行公积金的3%,等等。对非会员银行,州政府管理银行业务的法律较之联邦有一定灵活性。非会员银行仍有很强的竞争力,如对注册资本的比例、贷款管理、业务经营管理方面都比国民银行松得多,而且州注册银行不承担政府方面提出的任何义务性责任,因而许多银行宁可在州政府注册而不在联邦注册。一般来说,大银行愿意参加联邦储备系统,非会员银行大多数是小银行。在美国银行制度演变至今,仍然维持较为稳定的国民银行体系和州银行体系并存的双重银行体系,这种制度可以说一直是美国银行业结构的基石。
对美国的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和经营规则,商业银行法律体系作了明确规定,而且联邦储备体系等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有广泛的监督检查权力。在经营范围方面,主要是较严格地划分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经营抵押及信托业务、经营证券投资及代理业务等方面。如1933年和1935年银行条例规定,商业银行是办理活期存款业务的唯一金融组织;把商业银行业务同投资银行业务分开,商业银行只能经营美国政府债券及州与地方政府发行的高质量证券的包销业务;商业银行只能从事短期和中期放款业务,而不能对工商业进行投资。为了分散贷款风险,防止银行资金向某些客户和某种贷款过份集中,商业银行法律对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规定了各种比例限制,如信用贷款比例限制,抵押贷款比例限制,对附属机构贷款的比例限制,对内部贷款的程序与额度限制等等。商业银行法律体系所作的这些规定,旨在保证银行经营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鼓励并造成银行之间在平等基础上的竞争;保证和维护各方的正当权益;造成一个迅速准确地反映经营状况的信息系统。
监督管理体系 美国的金融管理体制是一个多元化的相互交叉与联合参与的监督管理体制。这种体制是由货币监督制度、联邦储备体系、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住房放款银行委员会、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国民信贷公会管理局、国民信贷公会保险基金以及美国进出口银行和各州政府的金融管理机构组成。这些国家金融管理机构的产生及其所担负的管理职能,都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针对一定的管理对象和目标,依据联邦政府制定的法律,从不同侧面和范围,共同执行对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的监督和管理。联邦政府对商业银行的管理机构有三个,即货币监理局、联邦储备体系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而其他的金融管理机构只对特定的对象进行管理。
货币监理局 美国银行史上最早的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是根据1863年的《国民通货法》创建的货币监理局。在此之前,美国曾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金融混乱和经济的剧烈震荡,为了改变混乱局面,国会决定利用财政部的管理职能,设立货币监理局,来承担联邦政府对金融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货币监理局直接隶属于财政部,同时又是联邦政府的一个职能机构,直接对国会负责。它对在联邦注册的商业银行执行监督管理职能,如审查和批准国民银行的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国民银行的合并;制定对国民银行的资本管理政策、贷款管理政策、经营风险管理政策;检查国民银行的资本营运状况、贷款质量和结构、存款安全状况;对违反金融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置等等。
联邦储备体系 美国的中央银行。按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储备法》建立联邦储备体系,其目的在于建立一个更加完善而严密的银行货币体系。它的主要职能除发行货币、代理国库、监督私人银行和管理金融以外,还有强化货币流通调节、促进经济的增长和稳定、保持高水平就业、维持美元购买力的稳定和对外贸易的合理平衡等。联邦储备体系是一个独立超然的不必经过总统批准,也不须总统指定的政府人员批准的中央银行,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或其他货币金融决策。联邦储备体系在履行它的职责的时候,同政府的其他决策部门经常保持着联系,经常参与政府部门的决策讨论。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出席国会有关委员会,直接向国会汇报联邦储备体系的方针政策,汇报储备委员会对经济形势和金融发展形势以及其他问题的看法。联邦储备体系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能包括:对购买和持有有价证券所使用的信贷额度加以管理;对所有美国银行的国外业务进行管理;对外国银行在美国境内的业务活动进行管理;对银行持股公司制定有关管理法规;监督检查在州政府注册的会员银行;制定在联邦范围内实施的金融规章制度;维护金融业务中消费者的利益;提供信息服务等等。
联邦储备体系由五个部分组成。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联邦储备银行、会员银行和其他四个顾问与咨询委员会。联邦储备委员会是联邦储备体系的最高决策机构,实际上的美国中央银行总行,直接对国会负责。它对所属各储备银行在人事、业务、财务方面实行垂直领导。它的首要职责是制定宏观货币政策,如统一制定金融政策,统一决定贴现利率,规定货币供应量和信贷总规模,规定存款利率上限。联邦储备委员会实施全国性货币政策的主要手段是存款准备率、再贴现和公开市场业务。通过这三个主要工具来影响信贷成本和信贷额度、控制货币供应量,以纠正社会经济中的不合理发展。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是联邦储备体系中专门负责制定执行公开市场业务政策的决策机构。联邦储备体系最重要的职权之一是买卖政府证券,通过这种公开市场业务来影响商业银行的准备金状况。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按照联邦储备法的规定,每年至少举行4次会议,每年向国会提交一次书面报告,汇报当年运用公开市场的决策过程、决策理由、决策时的表决情况和决策的执行结果。委员会的主要目标,是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但在一定时期考虑到各方面的因素,所作出的政策决断会侧重于某些方面。
联邦储备银行既是美国联邦储备体系中的极重要的政策执行部门,又是具体办理中央银行业务的业务部门,实际上是中央银行的分行。美国在全国划分为12个联邦储备区,即:波士顿、纽约、费城、克利夫兰、里奇蒙德、亚特兰大、芝加哥、圣路易斯、明尼亚波利斯、堪萨斯市、拉达斯、旧金山。在这12个区域以及其他25个大城市设立联邦储备银行和分行,形成储备银行的网络,不受州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管辖。每家联邦储备银行设有理事会,理事会督导本银行的业务活动,并且接受联邦储备委员会的全面监督。
联邦储备体系中的会员银行,就是加入联邦储备体系的商业银行。除了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必须参加联邦体系,成为会员银行之外,美国50个州的任何一州批准注册的商业银行(即州银行),如果符合联邦储备委员会规定的条件,也可以申请成为会员银行。
联邦储备体系中的四个委员会(联邦顾问委员会、学术交流顾问委员会、消费者顾问委员会、其他金融机构顾问委员会)是联邦储备体系中的参谋和服务机构,由各方面的专家组成,为联邦储备体系的业务和决策提供建议和研究。
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根据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建立的一个联邦政府的独立的金融管理机构,主要是通过经营商业银行的存款保险业务,执行对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能。美国所有的商业银行和其他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须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投保,每个帐户的最高保险额由1934年的2500美元提高到了100000美元。1933年的银行法规定,所有的国民银行必须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投保;不是联邦储备体系成员的州银行和其他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自愿投保,实际上绝大多数的银行都愿意投保联邦存款险。颇具规模的联邦存款保险基金主要用来解决银行破产时对客户的债务清偿问题。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不同于一般的保险机构,它不以盈利为经营目标,而是通过管理监督参加存款保险的会员和非会员银行的经营活动以及所有参加保险的银行的保险注册、风险营救、破产清理等来执行金融管理的职能。
证券交易委员会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建立起来的专门监督、管理全国投资银行的证券活动和证券市场上的各种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管理机构。它的管理目标是:保护证券发行者、投资者、交易者的正当利益,防止证券活动中的过度冒险和投机,维持和稳定证券的价格水平。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并调整有关证券活动的管理政策制度并组织贯彻执行,管理一切证券发行和证券交易,维持证券市场秩序;收集、输送有关证券发行与证券交易的各种信息等。证券交易委员会直接对国会负责,每年必须就全国证券市场情况向国会进行书面报告。
联邦住房放款银行委员会 根据《1932年联邦住房放款银行法》建立的一个联邦政府的独立的金融管理机构。专门执行对储蓄贷款协会、互助储蓄银行的监督管理职能,主要目标是配合其他联邦金融管理机构,贯彻有关房地产投资、抵押贷款等信贷政策,保证储蓄贷款协会和互助储蓄银行的经营活动稳定正常,进而促进金融稳定。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储蓄机构必须认股参加所在地区的联邦住房放款银行,州注册的储蓄贷款金融机构则可以自愿参加。
联邦储蓄贷款保险公司 根据1934年通过的《国民住房法案》设立的联邦政府的独立的金融管理机构。它的主要职能是对储蓄贷款协会和储蓄银行提供存款保险,并对参加保险的储蓄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进行检查和监督。
国民信贷公会管理局 根据1970年国会制定的《国民信贷公会管理法案》设立的对信贷公会实行监督管理的联邦政府的独立的金融管理机构。国民信贷公会管理局的职责是负责信贷公会的注册、登记、审批;制定管理政策和管理规章并组织贯彻执行;检查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等等。
国民信贷公会保险基金 同信贷公会管理局同时组建的联邦政府金融管理机构。所有联邦注册的信贷公会都必须参加保险,州注册的信贷公会可以自愿参加。信贷公会每个帐户的最高保险额为10万美元。国民信贷公会保险基金还可以从联邦储备银行的贴现窗口取得贷款,以调剂资金需要,保证信贷公会的经营安全。
美国进出口银行(Export-Import Bank of TheUnited States) 这个机构始创于1934年。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美国商品出口,承担私人出口商和金融机构所不愿意或无力承担的风险业务,通过进出口信贷的优惠条件,以增强美国出口的竞争力。这个机构也是美国执行政府对外援助的一个金融机构。创建资本为10亿美元,全部由联邦政府拨付,每年经营利润,一小部分交财政部,大部分抵充该行的准备金。其主要业务是:对买方提供贷款支持;对国外的金融合作机构提供中期美元贷款;对卖方提供贷款支持,基本方式是对出口商从商业银行取得中期贷款提供担保;对经营出口信贷的商业银行提供票据贴现贷款;对美国的工程承包商在国外使用美国设备提供贷款及信用担保等业务。美国进出口银行与其他国家的官方出口信贷机构于1976年、1978年达成了出口信贷准则的协议,规定各国提供的出口信贷的利息最低档次,其贷款实际利率不断调整下滑,但仍稍高于协定的最低利率。美国进出口银行对东西方贸易也提供资金支持,主要有直接贷款、信贷担保、合作贷款和中期贴现贷款等方式。其贷款利率比一般商业银行低1到几个百分点,但也不能低于进出口银行协定的最低利率。该行的各项信贷活动,必须先制订方案,规定贷款活动的规模,再经过政府核准方可实施。
州政府的金融机构 美国50个州的州政府都有自己的金融管理权,各自制定并执行本州的金融管理法规。州金融管理的主要对象是州注册的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在州注册的金融机构。
美国联邦金融管理当局,在国内坚持单一银行制度,但并不限制在海外开设分支机构。《联邦储备法》规定,美国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必须事先取得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批准。对海外分支机构的管理与其总行所依属的序列相同,如:总行是国民银行,则服从货币监理局管理,但作为中央银行的联邦储备体系,有统一管理美国海外分支机构的最高管辖权。对海外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原则,赋予海外金融分支机构以更多的决策权力,实行弹性管理;避免风险向国内渗透的原则,把安全性放在首位,限制银行在国际金融活动中的风险性经营。在实施的管理和监督中,联邦储备要求美国银行分支机构在帐户设置和经济核算上与其总行完全分开、独立核算,执行联邦储备规定的会计和统计核算、报告制度,并进行现场检查,而非现场检查通过其总行来进行。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监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管理外国银行分支机构的责任。主要管理目标是:控制外国银行在境内的信贷规模和信贷结构,纳入美国联邦储备的货币调节体系之下;缩小外国银行和美国银行在金融管理方面的差别,承担同样的义务,接受同样的管理,在同等条件下开展金融业务竞争;控制和管理外国银行在境内的风险经营,保持国内金融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