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美国联邦立法文件的汇编。从1875年开始,联邦国会的立法文件就编成联邦《法律修订汇编》,即将联邦立法文件加以集中、修订和分类编排出版,随后又出版了《联邦法律汇编》。1925年国会准备出版《美国法典》,为此,国会任命了法律修订人,他们摘录了1875年出版的《法律修订汇编》中以及《联邦法律汇编》中仍然有效的法律文件,综合整理成为15个篇名,共四卷作为《美国法典》于1926年出版公开发行,此后将每年颁布的法律文件综合整理出版一卷。在1932年又将《美国法典》1926年版以及1932年以前的法律文件汇编在一起发行了《美国法典》1932年版。以后则将每6年中颁布的法律文件整理汇编发行一版新的《美国法典》。 美国法典美国对生效的公法、一般法以及永久性法律的正式汇编。由众议院的一个委员会负责监督、指导,由政府出版发行。1925年,议会批准了“美国法典”的准备工作;1926年第一版问世,共有四卷,包括到1925年12月7日为止的全部有效法律 (独立宣言、联邦条例和联邦宪法不包括在内),内容按50个标题编排。法典的标题与章节与原法律标题、章节并不对应,但其中也有些标题后被用作成文法的名称。它在很大程度上取代了具有真正权威的法律,对原法律是一个很好的重述。1926年以后规定每六年修订一次,每年有一补编,收入当年国会通过的法律。废除的法律仍保留在汇编中的原来位置上,只是在后面注明已于某年某月某日废除。 美国法典1926年美国法律系统汇编。包括除独立宣言、邦联条例、联邦宪法外的全部现行有效法律。分一般原则、国会、总统、农业、破产、刑法、审判制度等50个部分。以后每6年修定一次,收入国会新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