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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美国所得税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美国所得税

美国是近代工商业和货币经济发达较早的国家。教育亦早就较为普及。实行所得税的条件,可以说早已具备。但所得税在联邦一级成为一种永久性税种却始于1913年,至今只有近80年的时间。
1789年美国正式获得独立后,联邦政府主要依靠关税收入作为经费开支的来源。当时的各个州政府权力很大,联邦政府除军事和外交外,权力受到很大的限制。美国宪法也明文规定,联邦政府“课征直接税要按人口的比例在各州之间均摊”,即所谓“均摊限制”规定。而当时的联邦政府既无法为不同情况和不同收入水平的各个州规定出统一税率,也无法按不同收入水平设计出分级税率,所得税自然无法实行。延至1862年,因筹措南北战争军费的需要,经美国国会通过,开始对年所得超过600美元者征收3%的所得税。1864年又对所得税法进行了若干修正,规定年所得在600美元至5000美元之间者,按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年所得超过5000美元者,则须按1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从而使所得税稍具累进性。以后,税率逐年提高,应税额逐年降低,征税范围逐步扩大,但未获得预期效果。到1872年终因各种势力的反对而使这个实施了11年的税法被废止。从此,政治家们视实行所得税为畏途,以致在1872年至1892年的整整20年内,没有人再提出开征所得税的问题。
到1894年,为了弥补因降低关税而使财政收入减少的损失,美国重提所得税的开征问题。国会又通过了新的所得税法,规定对年所得超过4000美元者征收2%的所得税。但即使这个已经大大降低了税率的所得税法,刚一出世就面临着极大的反对。在当年的波洛克(Pollock)诉讼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曾作出裁决,认为1894年的所得税是“直接税”,直接税依宪法规定必须按各州人口比例平均分配。这样1894年的所得税终被宣布“违宪”再遭废止。
直到1913年5月,美国对宪法所作的第16次修正案中,才取消了“均摊限制”规定:“国会将有权设置、征收所得税,无论该所得税来源如何,无需在各州分摊,亦无需考虑任何人口数字。”并在1913年底通过了改宪之后的第一个联邦所得税法,为联邦政府征收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奠定了基础。从此,联邦所得税的发展异常迅速,以第一次世界大战为转机,联邦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有了很大的提高,到1917年,其收入已凌驾于美国传统收入源泉的关税之上。其后到1940年在联邦税收中又一跃而居首位。与此同时,公司所得税也日益成为美国联邦政府的一个重要税种。目前,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在联邦税收收入总额中的比重分别约为45%和10%,也就是居第一和第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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