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
美国宪法第一至十条宪法修正案。1789年9月25日提出,1791年12月 15日批准生效。1787年联邦宪法制定后,在交由各州批准的过程中,以托马斯·杰斐逊为首的 “反联邦党人” 认为宪法把权力过于集中在联邦政府手中,没有保障人民权利的条款,要求增加,一些州并以增加此条款为批准条件。以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党人作出让步,于1789年9月25日第一届国会会议上提出此修正案,1791年12月15日予以通过。修正案的基本内容是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的规定,如关于保障宗教信仰、言论、出版自由、和平集会、向政府请愿、备带武器、人身、住所、文件、财产权利不受侵犯,诉讼中保证公正审理,公开审判的权利等,其中还规定: 凡由人民保留的其他权利不得因宪法未予列举而取消或抹杀,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利均由州和人民保留。修正案实际上是 “权利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