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土地法美国政府在建国初期颁布的4项土地法令。(1) 1784年土地法令规定,将西部土地划分为若干区,移民移入后可获得自治权,逐步取得州的地位。(2) 1785年有关土地测量和出售的法令,规定任何人购买土地均须以一段(640英亩)为最小单位,从而在很大程度之限制了一般人民的购买力。(3) 1787年西北土地法令,比较详细地规定了俄亥俄河流域以北土地的处理办法,保障了人民的基本权利,旨在鼓励东部居民向西部移民,开发西部地区。(4) 1804年土地法,改变了1785年土地的出售办法,允许购买土地以160英亩为最小单位,但仍非小生产者力所能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