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与台湾关系法》
197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美国互相承认并建立外交关系。1月26日,美国总统卡特提出了调整台美关系法案,美国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外交委员会分别就该法案进行听证和讨论。两院通过后,美国总统卡特于4月10日签署成为法律。该法共18条,自1979年1月1日起生效。该法表示台湾的前途将以和平方式解决; 非和平方式包括使用经济抵制及禁运手段为美国所严重关切; 美国向台湾提供防御性武器以保证台湾的安全。该法还宣称,凡当美国法律提及或涉及外国和其他民族、国家、政府或类似实体时,上述各词含意中应包括台湾,此类法律亦应适用台湾。这在实质上是将台湾视为“国家”或“政府”性质,并以国内法的形式干涉中国内政,阻碍中国统一。该法还规定,美国和台湾当局所签订的一切条约和国际协定仍继续有效,台湾根据美国法律所取得或与台湾有关的任何权利和义务都不因没有外交关系而受影响。1979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美国政府正式提交抗议照会,指出该法根本违背中美建交公报的原则和国际关系准则。该法对中美关系发展起着干扰和破坏作用,是中美关系顺利发展的严重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