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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羁押期限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法定最长期限。羁押期限包括:(1)侦查阶段的羁押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别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作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羁押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2个月之内。如果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和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人侦查羁押期限。(2)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3)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程序的羁押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定的4类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的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与第一审人民法院相同。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节假日应当计算在期间以内。期间届满之日如果是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但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间,应当至期间届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关押期限。


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限制人犯人身自由在时间上的法律要求。一般从拘留、逮捕开始到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为止。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被告人正在被羁押的,(1)侦查期限经延长后最长可达5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延长后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2)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限经延长可达2个半月。(3)不论是退回补充侦查还是自行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4)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期限经延长后均可达2个半月。(5)在侦查期间,发现被告人另有重要罪行,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补充侦查,重新计算侦查期限。(6)人民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7)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的,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8)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9)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明确规定羁押期限,既可以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又能够保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的羁押不是刑罚,但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羁押时间应按规定折抵刑期。

羁押期限

对待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犯关押的法定时限。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案件以及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经延长仍不能终结的,由最高检察院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需要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对上述三类案件,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延长一个月。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未能在法定办案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法定办案期限。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被告人,对其羁押的时间应按规定折抵刑期。参见“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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