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置买田产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置买田产案 置买田产案此案发生在南宋宁宗年间。据《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勉斋文集》载:此已先由赵佥判审理,将田产判归赵师渊。曾潍干人不服判决,上诉至州,知州委派知县黄干重新审理。黄干因与曾潍是二十年故旧,“恐有妨嫌,遂申乞回避,再蒙使州发下,不敢有违,”于是受理此案。细阅案卷,黄干认为“曾潍干人所以不伏赵佥判所定者,盖亦未得其情”,字,乃是曾挺之契,再立之契,乃曾潍伪契,既不曾追出曾挺供对,如何见得便是伪契?此间人交易,亦多有不将正契投印者,亦安知再立之契果为伪乎? 既以再立之契为伪,遂并以门僧之书为通同旋写,既不曾追到门僧供对,亦何缘见得是通同旋写?又称曾挺若果得上期钱,又不得与别人交关,世间将田产重笼交易,瞒人钱物者甚多,亦何以知曾挺之必不敢乎?”赵佥判未经庭审诉讼当事人,获取供对确证,仅以再立之契既认定为伪契,并据此认定曾潍诉讼代理人所出示的门僧之书为串通拟就之伪书。所以曾潍的诉讼代理人不伏判决。黄干认为案情关键在于查清曾挺是否收受过曾潍所付定金。曾潍以所持曾挺交给的“三制干亲书”证明曾挺曾收受了他的定金。以黄干仔细勘验“三制干亲书”,发现它并不能证明曾挺曾收受过定金。“然则再立之契非伪契,门僧之书非伪书,但曾挺实不曾交得曾潍之钱,无可疑也。”据《庆元条法事类》之规定,黄干将审录案卷移送知州,听候上级据律判决。知县黄干不徇私情,据情审理,明查案情,据实申报,实为难得。 ☚ 盗葬案 危教授诬告熊祥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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