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罗尔斯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罗尔斯1921~John Rawls美国伦理哲学家,代表作为《正义论》(1977)。他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以正义论为核心,设计一套完整的社会正义理论,对西方哲学、伦理学、政治学和法学产生了较为重大的影响。罗尔斯的目的在于找到适宜的利益分配的社会正义原则,从而提供一种在社会基本制度中分配权利和义务的方法,来确定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他设立一个纯粹假设的“原初状态”,这种状态下的人具有理性,但又相互冷淡。他们不知道他的社会地位、阶级出身,自身的潜能,没有善的观念,也不知道这一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及它能达到的文明程度与文化水平,为一种“无知之幕”所掩盖。但是,他们知道所有与选择正义原则有关的,关于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这些一般事实包括社会组织的基础,政治、经济的一般理论,人类心理的一般法则。“无知之幕”使所有人地位平等、拥有同样的权利,每个人都可以提出自己认为合理的方案,并提出他接受这些方案的理由。因而这样选出的正义原则是公平的,是一种公平的正义。这种公平的正义包括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从内容上讲,所选择的正义原则是在公平的“原初状态”中大家一致同意的;从形式上讲,这种选择出来的正义原则具有普遍性、一致性、公开性和权威性。罗尔斯按照主体的不同,将正义分为对制度的正义和对个人的正义,其重点在于制度的正义。制度正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怎样分配权利和义务;另一个是怎样规定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和负担方式。由此而生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它们与职位相连,而职位对所有人开放。第一个原则称为“最大均等自由原则”,该原则要求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与他人相同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其中包括参与政治生活的自由,言论、出版和表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任意逮捕的权利及私有财产的自由。第二个原则称为“差别原则”,该原则允许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但只有在地位和官职对所有人开放,且这种不平等对所有人都有利,特别是对在社会中处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的情况下才符合正义。两原则之间,第一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自由优先于平等,即只有当第一原则被完全满足时,才适用第二原则。联系具体的社会制度,罗尔斯还论述建立正义制度的4个阶段:人们从原始的平等地位选择正义原则的阶段,立宪阶段,立法阶段和规则的适用阶段。罗尔斯的理论期望对西方、特别是美国的社会制度进行“改良”。 罗尔斯1921—John Rawls美国哲学家、政治理论家和伦理学家。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年在该校获博士学位。曾先后任教于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麻省理工学院,现为哈佛大学教授。自50年代以来,他专注于社会正义问题的研究,发表了一系列有影响的论文。如《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感》、《非暴力反抗的辩护》、《分配的正义》等。其代表作是《正义论》,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罗尔斯一反以往的实证分析传统,由对道德形式问题的探讨转到现实道德内容的探讨,由实证分析转到思辩的概括,这标志当代西方伦理学发展的重要转折。他继承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康德的伦理思想的有关内容,系统批判了功利主义理论。从道德的角度研究社会的基本结构,把“正义”作为自己伦理学体系的基本概念。认为正义是人的道德情感的最重要部分,是“构成民主社会的道德基础”。正义的对象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正义原则就是通过调节主要的社会制度,从全社会的角度来处理出发点方面的不平等,尽量排除社会结构和自然方面的因素对人们生活前景的影响。正义观主要表现为两个基本原则,一是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对所有人都平等,都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二是差别原则和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的结合。前者指给最少惠者补偿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原则;后者指社会的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这两个正义原则的要义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尽量平等地分配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最后达到公平的结果。他认为,倘若始终贯彻这两个基本原则,未来社会的人不仅将在制度上保证平等,而且能够接近事实上的平等,从而可能成为一个没有英才统治、无差别悬殊的社会。罗尔斯认为,假定社会成员都处在一种“无知之幕”后面进行选择,他们不知道自己的地位、出身、秉赋,以及善的观念的具体内容,只知道他们的社会处在正义的环境中,只知道有关人类社会的一般事实、政治和经济的理论原则,人们就可以达成关于正义的一种全体一致的契约。罗尔斯的伦理学处理的对象是现实的,但使用的方法则是虚拟的和抽象的,其结果只能陷入唯心主义的空想。 罗尔斯1921John Bordley Rawls20世纪70年代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之一。美国人,先后在多所大学任教。主要著有《正义理论》(1971年)。思想核心“正义论”。认为假设的原始协议产生社会正义原则,包括对制度、对人两类。前者规定在社会基本制度中划分权利和义务的方式,及社会合作的利益和负担的适当分配(具体为:每个人的自由权平等、并存;每人可望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对己有利)。后者为公平原则。法律是对理性的人所发出的公共规则的强制命令,是试图实现正义原则而规定的方针,具有道德的功能。 罗尔斯1921—John Bordley Rawls约翰·博德利·罗尔斯。哲学家。生于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先后在普林斯顿大学、康奈尔大学任教。1962年为哈佛大学教授。创立新的正义学说,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紧密联系、法律同时具有道德的作用,是实现正义原则的途径之一;而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在西方及美国思想界曾引起强烈反响,被认为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有《正义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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