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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为为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起到帮助作用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形下,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是网络用户而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但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侵害后果产生或扩大的,应当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侵权责任如何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分两种情形作了规定。第一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损失扩大部分与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对此条规定,可作以下理解: (1) 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也不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2) 知道自己在该网站上被他人侵犯权益的被侵权人有权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告知其网站上的内容构成侵权,并要求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此通知必须以书面或者其他公示的方式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应当包含通知人的姓名(名称)和联系方式、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地址或者足以准确定位侵权内容的相关信息、通知人要求删除相关信息的理由。被侵权人发送的通知没有包含上述内容,不能起到“通知规则”的效力。(3)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通知的,表明已经知道自己网站上有了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必须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否则构成对此侵权行为的放任,具有了间接故意的过错,视为与网络用户共同侵权。对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一起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如何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的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是否及时,应当根据网络服务的性质、有效通知的形式和准确程度、网络信息侵害权益的类型和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收到通知,或者收到通知后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需要承担责任。(4) 通知人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的行为应当慎重。如果因通知人的通知导致网络服务提供者错误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也会构成对网络用户的侵害,被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有权请求通知人承担侵权责任。被错误采取措施的网络用户有权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相应恢复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但受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恢复的除外。第二种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与网络用户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了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应当立即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进行制止。如果任凭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害的,对于此损害结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就有了放任其发生的间接故意的过错,与网络用户一样构成侵权,应当与该网络用户一起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理解此条规定的关键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得“知道”。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是通过对下列因素的综合考察判断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知道”的: (1)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2)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3) 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4) 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5) 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6)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7) 与本案有关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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