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编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编敕 《宋刑统》主要是唐以后历朝法律的总结,虽然也附列了太祖初年的某些重要诏敕,但是还不能适应变化了的政治、经济形势,以符合统治阶级进一步强化封建专制的需要,因此在宋朝立法史上出现了“敕律并行”乃至“以敕代律”的状况。敕是皇帝发布命令的一种形式。我国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下的法律制度,皇帝的敕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法律效力,可以随时补充、修改甚至废弃法律,也可以对特定的案件作出裁决而置“律”于不顾。但由于“敕”通常对特定之事或特定之人而发,作一时之用,起初并未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所谓“编敕”,是各种敕令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在宋朝前半期,敕是律的补充。编敕的产生和发展,是封建皇权的加强在法律制度上的重要表现。宋代编敕极为频繁,不仅新帝即位而且每次改元都进行编敕工作,不仅朝廷而且地方各级政权也有编敕,据载多达180余种。《宋刑统》颁布同时,《建隆新编敕》也问世。太宗以后,编敕规模不断扩大,至真宗时期,敕多达18 000多条。宋神宗即位后,把唐代以来的律、令、格、式改为敕、令、格、式,敕的地位进一步提高。王安石变法遭败,但他为相之时形成的“以敕代律”的传统却在宋代延续了下去,为皇帝随时以个人意志取代法律提供了极其方便的途径,也为各级司法官吏提供了随意判案的方便,于是法律制度趋于紊乱,从而走向宋王朝统治集团主观愿望的反面。 编敕宋代重要的立法活动之一。所谓编敕,就是将皇帝积若干年颁布的单行敕令分类整理,删去重复,去其矛盾,经批准再颁布施行。编敕是散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必经程序。宋代编敕可分两个阶段,宋仁宗《天圣编敕》(1029)前,中央不设专门机构,也不置专门官员,有关刑名的诏敕也不收入,是为初级阶段。仁宗《天圣编敕》后到宋神宗时期,设“评定编敕所”,所内置提奉、详定官、固定官,敕中开始附有刑名。是为编敕的后一阶段。宋代不仅有大量以皇帝年号命名的各种编敕,如《太平兴国编敕》、《咸平编敕》、《天圣编敕》等,而且还有专门适用于某司或地方州、县的编敕,即一司、一路、一州、一县敕。《宋史》卷一百九十九《刑法一》:“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一司、一路、一州、一县又别有敕”。 编敕见“敕”。 编敕宋代法律的一种形式。宋法制除沿用唐代律、令、格、式外,又将皇帝因某人、某事而发布的诏敕汇集成“编敕”。太祖建隆四年(963),窦仪编成《新编敕》四卷,与《宋刑统》同时颁行。太宗、真宗、仁宗时也以敕令为“治世之经”,不断增删重订,如《太平兴国编敕》、《淳化编敕》、《咸平编敕》、《天圣编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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