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增值税计算扣除税额时适用的综合性扣除税率。它是按照有关扣除项目的平均税收负担率设计的,主要适用于非增值税实行范围的扣除项目。财政部在1987年3月颁发的《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中规定,除属于增值税实行范围的扣除项目,大部分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除税额外,对产品税应税产品、小部分增值税应税产品、无税原料、委托加工费,一律按14%的综合扣除税率计算扣除税额。
综合扣除税率
亦称“税金综合扣除率”。增值税中用以综合计算扣除项目税金的一种比率。体现有关扣除项目的平均税收负担率。我国推行增值税初期阶段,由于征税范围尚不普遍,无法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进行扣税的制度,只能按照扣除项目的适用税率计算扣除税额。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流转税,特别是原产品税税率档次较多,必然导致计算扣除税额十分复杂的问题。为了解决扩大扣除范围和统一实行扣税法的矛盾,1985年召开的全国流转税税政业务会议决定,对某些扣除项目,其中主要是属于产品税征收范围的扣除项目,不再依据各项扣除项目的原产品税率计算扣除税额,而是按照“综合扣除税率”,统一计算扣除税额,并规定综合扣除税率为14%。随着增值税范围的不断扩大,综合扣除税率适用的扣除项目范围,将有逐步缩小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