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称“获得国籍”,一个人在已具有原始国籍后又因与出生无关的事实如申请入籍、同外国人结婚、收养或国家领土的变更等而取得的另一国的国籍。由于各国国籍法规定的不同,取得继有国籍后,既可能丧失其原始国籍,也可能出现双重国籍。
继有国籍
指一个人根据出生以后而且与出生无关的事实,如申请入籍、同外国人结婚、选择国籍、收养、准婚生地位的取得和领土的转移等事实,而由一个国家给予的国籍。可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 (如自愿申请入籍和选择国籍) 而取得继有国籍;第二类是不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而是根据法律规定取得继有国籍,如由于婚姻、收养、准婚生、转移领土或接受公职等事实而根据有关国家国内法规定取得的继有国籍。由于在一个人取得继有国籍前,他已取得了原始国籍,各国国籍法对此规定不尽一致,这样就会发生双重或多重国籍问题。鉴于双重国籍是一种不正常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我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