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放弃
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处分自己的私权,只要不违反法律,任何人不得干涉。放弃继承权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 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须由继承人本人为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代理人,不得代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2)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明确表示。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的,视为接受继承。用口头形式放弃继承权,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在继承纠纷诉讼中,继承人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并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3) 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表示。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继承权还是民事权利能力,不允许放弃。遗产分割后,遗产已转归继承人所有,此时继承人放弃的就已不是继承权,而是其个人财产所有权。(4) 放弃继承是无条件的。继承人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条件,不履行其法定义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5) 放弃继承的效力溯及到继承开始的时间。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自继承开始就不再对遗产享有所有权或共有权,也不再有遗产分割权,对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对于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能否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没有明确规定。1985年9月11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则作了规定: 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