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罪刑法定主义“相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对称。罪刑法定主义最初的表现形式。基本内容是:(1) 绝对禁止类推适用。即对于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标准,对于刑法无明文规定的行为,无论其社会危害性多重,都不能适用类推定罪量刑。(2) 绝对排斥习惯法。即习惯法绝对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而据以定罪判刑。(3)实行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由刑法绝对确定,法官没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力。绝对罪刑法定主义固然能够防止罪刑擅断,但因其不能适应千差万别的犯罪现象,缺乏必要的灵活性。因而为现代各国刑事立法所不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