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举或通过议案时以超过半数的得票为最后决定的方式。多数决原则的方式之一。在选举和通过议案中运用最为广泛。如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第38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4条第2款规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绝对多数制
候选人或候选人名单必须获得本选区半数以上的选票方可当选的制度。与相对多数制相对称。各国对绝对多数所取的基数不尽相同,有的国家取登记的选民数,有的取参加投票的人数,有的取有效票数,还有的除了以有效票数为基数外,还要求所获选票必须超过本选区选民登记数的1/4。在资本主义国家,采用绝对多数制,常常因为在第一轮选举中,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会少于应选出的议员的名额,要进行第二轮甚至第三轮选举。实行绝对多数制,会使竞选的胜败取决于一票之差,有利于资产阶级政党垄断选举,很难体现选举的平等原则。所以,资本主义国家的劳动人民主张废除这种制度,实行比例选举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