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首制 结首制荷兰东印度公司侵占台湾时期(1624—1661)为开垦土地和管理农民所采取的一种制度。通常是以数十名佃人为一结, 结内资本、劳力可流通互助。举一“明白事理”而出资多者为首, 叫小结首。合数十小结, 再举一 “富强公正” 者为大结首。土地垦成后, 所有权归荷兰东印度公司, 使用权根据各佃所出资力情况分配。结首所得加倍或数倍, 亦根据资力多少而定。每一结都要具结于官。有事, 官问大结首, 大结首问小结首, 层层控制, 层层督促。 ☚ 哈木济勒嘎 罗汉脚 ☛ 结首制清代台湾噶玛兰的大陆移民组成的开垦集团。郑成功收复台湾后,特别是清统一台湾后,大批福建漳、泉人民移居噶玛兰开垦,因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投资,便自动组织起来,“合数十佃为一结,通力合作,以晓事而资多者为之首,名曰小结首。合数十小结举一富强有力公正服众者为之首,名曰大首”。开出荒地,大家公分,但结首一般多分“倍之或数倍之”。遇事,地方官府则追究大结首,大结首则以问之小结首,故又具有某种行政机构性质。另有一种说法是,荷兰殖民者统治台湾时实施的一种带有奴役性的基层行政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