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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结算办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结算办法

“货币结算” 的简称,又称“清算”,由债权债务关系引起的货币收付行为。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由于存在着商品货币交换关系。国民经济各部门、各单位,个体经济户之间的商品买卖、劳务供应、资金调拨等经济往来,以及消费品的分配,都必须借助货币来完成,都要利用货币进行计价收付和清算债权债务。这种因各种经济活动而发生的货币收付和债权债务的清算,统称为结算方法。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货币收付方式逐渐演变成了两种: 现金结算和转账结算。直接以现金支付的称为现金结算,通过银行账户进行款项划转的称为转账结算。为加速资金的周转和加强对结算业务的管理,按区域又把结算划分为异地结算、同城结算、农村结算和国际结算等。

结算办法

结算办法means of settlement

为规范支付结算行为,保障支付结算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全国统一的结算做法或制度。单位、个人和银行等支付结算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结算办法的各项规定。1988年12月19日颁布、从1989年4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银行结算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结算的性质、任务、结算原则、结算管理体制、结算种类及方式、结算纪律及责任、收费标准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将制定颁发《支付结算办法》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其主要内容包括结算的基本规定,票据的基本规定、票据种类、信用卡、结算方式的基本规定、各种结算方式、结算纪律与责任、票据和结算凭证的格式、印制以及收费标准等。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在《支付结算办法》的基础上可视需要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根据需要可以制定单项办法,报经总行批准后执行。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总行可以根据《支付结算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规程,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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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办法

结算办法

单位、个人以及银行办理各种款项结算的方法和准则,是处理和规范结算的重要规章。结算办法一般包括结算性质及任务、结算原则、结算种类及方式、结算纪律及责任、结算管理体制等内容。它是单位、个人以及银行办理和管理结算的依据,是使结算活动得以正常进行的重要保证。
新中国建立以前,由于中国处于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社会,是一种自由和自发性的经济,各种金融业较多,因此,金融业办理结算是自发进行的。新中国成立之后,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管理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具体结算办法。
中国的结算办法是依据中国的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制定的。40年来,结算办法随着经济、金融体制和管理方式的变化经历过多次的制定和修改。
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畅通汇路和实行货币管理,推行了划拨清算制度,当时的结算方式主要有:信、电、票汇,支票,委托付款,委托收款,押汇等。这些结算方式,主要是沿用解放前银行的结算方
1953年为适应第一个五年计划的经济建设和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经济管理体制的需要,制定和推行了八种结算方式:支票,保付结算,托收无承付,计划结算,托收承付,电、信拨结算,特种帐户结算,信用证。前四种是同城结算方式,后四种是异地结算方式,其中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也可以在同城使用。
1955年为进一步适应高度集中统一的经济体制,保证国民经济计划的顺利执行和杜绝商业信用,中国人民银行于同年6月24日颁发了《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国家机关、部队、团体间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及结算放款暂行办法》,并决定9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它是中国第一个比较完整的结算办法,包括总则和九种结算方式及其会计核算手续。九种结算方式,其中异地有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特种帐户、汇兑四种结算方式;同城有同城托收承付、付款委托书、计划结算、支票、限额支票五种结算方式。这是在推行八种结算方式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制定的。该结算办法的重要特点,是较全面地袭用了苏联的结算办法,既高度统一,又具体繁琐。
1959年为纠正1958年破除规章制度在结算上的错误做法,并在总结实行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对结算办法进行了修订,下发《中国人民银行非现金结算暂行办法》,于9月1日起实行。修订的结算办法,确定了结算原则,改进了结算管理体制,取消、合并了一些结算方式。这个结算办法确定的结算方式,异地有:异地托收承付、汇兑;同城有:付款委托书、支票、限额支票、计划结算、同城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
1972年为改变“文化大革命”前期无章无法、各自为政的局面,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下达了《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于1973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这个结算办法较之过去的结算办法有了较大的简化,异地结算方式有异地托收承付、信用证和汇兑三种,同城和县内结算方式只规定了一些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结合当地情况制定。
1977年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管理的需要,于同年10月28日下达了《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这个结算办法对结算方式没有变化,只是在一些内容和规定上作了修改、补充,较之1972年的结算办法更加完善。
1988年为进一步适应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银行结算的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于同年12月19日颁发了《银行结算办法》,并决定自1989年4月1日起实行。这个结算办法在指导思想、结算原则、结算监督、结算种类、结算纪律、结算管理体制等方面比过去的结算办法都有较大的变化,它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❶重新确定了结算的性质和任务。新结算办法规定,结算的性质是社会经济活动各项资金清算的中介。它的任务是根据经济往来合理组织结算和准确、及时办理结算,加速资金周转,为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服务。
❷突出了以票据为主体的结算制度。新结算办法确立了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四种票据,在六种结算种类中占有主导地位,并增强了票据的功能,如灵活性、流通性,其目的是要逐步实现结算活动的票据化。
❸明确区分了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新结算办法废止托收承付和托收无承付结算方式,减少行政手段,改变了银行信用包揽商业信用,既有利于购销双方建立和加强自己的信用,承担资金清算的责任,也有利于银行更好地运用自己的信用,发挥加快结算资金周转和疏导、管理商业信用的作用。
❹改变了结算的监督内容。新结算办法减少了行政性的监督范围,明确除国家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监督项目以外的监督事项,均不予受理。同时,较详细地规定了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审查内容,并强调银行办理结算应主要审查票据和结算凭证,既维护了单位和个人资金的支配自主权,又有利于保障资金结算的准确和安全。
❺增强了结算的通用性和适应性。新结算办法简化和合并了结算种类,新确定的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汇兑和委托收款六种结算种类,通用性较强,又比较方便、灵活,且能合理配置,互为补充,可以适应多种形式的商品交易和经济活动的需要。
❻加强了结算管理和结算纪律。新结算办法十分强调结算管理和结算纪律,从完善结算管理体制,明确结算管理任务,详细规定责任,并运用经
济和行政手段等方面,加强结算管理和结算纪律,以进一步提高结算管理水平,保证结算工作的正常进行。
根据当前治理整顿经济的情况,适应大中型企业计划结算的需要,于1990年4月1日起恢复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以帮助承担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任务较多的大中型骨干企业收回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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