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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结算凭证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结算凭证jié suàn pínɡ zhènɡрасчётный докумéнт

结算凭证Settlement Documents

收、付款单位与银行凭以办理转账结算和进行相应会计核算的书面凭据。它反映结算业务的性质、内容、金额等,是结算业务合法成立的依据。各种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核算内容和程序不同,采用的结算凭证不同。但各种结算凭证应具有以下一般要素:凭证名称;凭证签发日期;收、付款单位名称与账号;收、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名称;结算金额;结算业务内容摘要;凭证联次及用途;单位及负责人印章等。包括票据在内的广义的结算凭证有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定额银行本票、不定额银行本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定额支票、汇兑凭证、托收承付凭证、委托收款凭证以及信用卡业务结算凭证等。

结算凭证

会计人员用于记载银行业务发生,作为银行会计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以这种证明进行的结算叫结算凭证。这种凭证,通常又称作 “传票”。按其格式和使用范围的不同,分为通用的基本凭证和专用的特定凭证。基本凭证是由银行会计入员根据有关业务事实或原始凭证自行编制,凭以记账的会计凭证,包括有: 现金收入传票,现金付出传票,转账收入传票,转账付出传票,特种转账收入传票,特种转账付出传票。特定凭证是根据不同业务的特殊需要而制定的专用凭证。这类凭证银行统一印刷,采用一套多联次凭证的格式,以适应办理各项业务和记账的需要。它包括各种结算凭证、联行专用凭证、储蓄专用凭证等。在银行会计核算中,特定凭证的使用量要比基本凭证大得多。银行会计凭证属于单式记账凭证,一张会计凭证只用于记载一个科目或账户,而且,在记账时,大量采用原始凭证代替记账凭证,即将客户交来或自行编制的各种专用凭证直接凭以记账,不再编制记账凭证。

结算凭证

结算凭证settlement documents

收、付款单位与银行凭以办理转账结算和进行相应会计核算的书面凭据。它反映结算业务的性质、内容、金额等,是结算业务合法成立的依据。各种结算方式的适用范围、核算内容和程序不同,其采用的结算凭证不同,但各种结算凭证具有的一般要素:凭证名称;凭证签发日期;收、付款单位名称与账号;收、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名称;结算金额;结算业务内容摘要;凭证联次及用途;单位及负责人印章等。
包括票据在内的广义的结算凭证有: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定额银行本票,不定额银行本票,现金支票,转账支票,普通支票,定额支票;汇兑凭证,托收承付凭证,委托收款凭证以及信用卡业务结算凭证等。现行结算办法中涉及的结算凭证仅指汇兑凭证、托收承付凭证、委托收款凭证及信用卡业务结算凭证。
银行汇票、商业汇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由各家银行总行组织订货和管理;银行本票、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并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印制厂印制,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负责组织各商业银行订货和管理;汇兑凭证、托收承付凭证和委托收款凭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格式、联次、颜色、规格,由各行负责印制和管理;信用卡业务结算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各发卡银行总行负责印制。

☚ 结算金额起点   结算办法 ☛
结算凭证

结算凭证

单位(或个人)、银行办理结算的凭据。每一结算种类都有相应的结算凭证。根据1988年12月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中的结算种类确定的结算凭证主要有:银行汇票委托书、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包括定额和不定额两种);现金支票、转帐支票、定额支票;进帐单;信汇凭证、电汇凭证;邮划委托收款凭证、电划委托收款凭证、委托收款结算拒绝付款理由书等。
按照各种结算种类的要求和办理结算的需要,每种结算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用途都有统一规定。这次新设计和修改的结算凭证的主要特点有:
❶有些结算凭证如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信电汇凭证等都印明各家银行的行名,便于区别各家银行办理的结算业务和有利于分系统加强结算管理。
❷银行汇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本票、转帐支票的背面印明背书和被背书人的栏目,便于票据的背书转让。
❸初步统一了各种结算凭证的规格大小和凭证上的一些内容、名称,使结算凭证趋向规范化和标准化,既便于银行、客户办理和操作,也为制定票据法规和实行银行结算电子化奠定了基础。
按照各种结算凭证的性质和作用及其使用范围的不同,对结算凭证的格式、联次、颜色、规格、用途的规定上,异地使用的结算凭证以及定额银行本票、使用清分机的支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规定;同城使用的结算凭证(除总行规定外)以及定额支票,由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规定。结算凭证的印制,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人民银行使用的银行汇票、定额银行本票、使用清分机的支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印制;各专业银行使用的银行汇票,由各自总行负责印制;信、电汇凭证、委托收款凭证、支票、定额支票、不定额银行本票,由地方各银行印制。这样规定结算凭证的格式和印制权限,有利于保证结算凭证的统一性和重要结算凭证的印制质量,既便于银行、客户的使用和办理结算,也有利于结算资金的安全。
按照结算凭证的不同作用,可分为三种性质的凭证:
❶定额银行本票、定额支票为有价结算凭证。
❷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转帐支票、现金支票、不定额银行本票为空白重要结算凭证。
❸信、电汇凭证、委托收款凭证等为一般结算凭证。

☚ 结算金额起点   凭证有效期 ☛
0000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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