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经贸仲裁机构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经贸仲裁机构 经贸仲裁机构专门处理经济贸易仲裁案件的组织。我国受理涉外经济贸易仲裁案件的机构是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机构成立于1956年3月31日,旧称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1980年改称现名。总会设在北京,在深圳和上海设有分会。经贸仲裁机构的工作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照合同规定,参考国际惯例,独立公正地处理争议。我国涉外经贸仲裁实行协议仲裁制。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是仲裁员审理和裁决争议案件的权力渊源,是仲裁庭和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根本依据。没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仲裁机构不予受理。在涉外仲裁中,如果适用的法律对有关争议未作规定的,仲裁庭可以参考或适用国际贸易惯例和其他行业惯例。但由于国际惯例国家或国际机构制定的条约,不具有当然的普遍的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惯例时,惯例才对该合同发生效力。对外经贸仲裁委员会实行独立办案的原则。对外经贸仲裁机构附设在中国国际贸促会之内,仲裁委员会与国家行政机关无任何依附关系,与中国国际商会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任何决定,都无需交付中国国际商会复审,而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庭作出的任何决定,也无需仲裁委员会批准。在仲裁程序上,实行当事人自由指定仲裁员、仲裁员回避和不公开审理制度。对外经贸仲裁机构参照其他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制定了自己的比较完善的仲裁规则,包括尊重当事人的意愿自由,以及为了实现当事人的仲裁意愿而赋予仲裁庭相当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涉外仲裁机构选择仲裁的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员名册中的任何仲裁员,也可以将这种选择权力委托给仲裁委员会主席。当事人可以要求他认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仲裁员回避,以保证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涉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要求。涉外仲裁机构可以采取调解与仲裁相结合方式处理案件,但调解必须以自愿为前提,调解不是仲裁的必经手续,不是所有案件都进行调解。对涉外纠纷可适用联合调解,即遇到争议,中方当事人可向中国仲裁机构请求,外方当事人可向其本国仲裁机构请求,由各方仲裁机构派出数目相等的人员作为调解员,共同进行调解; 调解成功,争议结束; 调解失败,再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进行仲裁。调解与仲裁相结合解决争议的方法,已经引起国际同行的普遍重视。1987年4月22日,我国加入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纽约公约,1958年),我国涉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在世界80多个缔约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在国内,涉外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执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根据纽约公约和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执行仲裁裁决时,法院不审查实体,只依据被申请人的请求和举证,审查有限的几类程序事项,保证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可执行性,提高解决争议的效率。 ☚ 终局判决 经济纠纷的调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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