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管理权说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权性质的一种理论。由苏联学者A·B·维尼吉克托夫在1948年出版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一书中首先提出,并为苏联立法所接受并采用,该说认为,经营管理权在性质上既具有自主性又具有从属性,其内容虽由所有权的各同名权能组成,但却与所有权有本质区别,经营管理权是从属的权利,它由所有权派生而来,经营管理人只能在法律、章程的范围内按财产所有人确定的财产用途进行占有、使用和处分。占有财产的企业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但在实践上,多数苏联学者都把经营管理权视为一种行政性质的法律权利。中国法学界在新中国成立后接受了苏联的这一理论,但在80年代以来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学者大都认为传统的经营管理权说把企业的财产权视作义务,并把管理权的内容包括在内,虽试图以一种隐讳的表述承认全民所有制企业有近似所有权的物权,但实际上却公开地把企业当作政府部门的附属物。因此应当扬弃这一学说和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