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国家金库
1950年3月3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央金库条例》和1985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都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我国的国库体制是“委托金库制”。
省内各级财政金库,随着人民银行皖南、皖北分行及分支机构的建立,于1949年7月至9月相继组建。皖西北的六安、霍邱、寿县、阜阳、颍上、太和、界首和江淮之间的蚌埠、合肥、凤阳、定远、全椒、滁县等市、县,先由中州农民银行和华中银行设机构建金库,或在县工商局内设银行建金库,然后移交人民银行皖北分行接办。到1949年底,皖南、皖北地区基本上达到一县一库。皖南、皖北分行分别设总金库;皖南设地、市支行的支库,皖北设分库;县(市)支行、办事处均设支库。只办理地方财政收支。蚌埠、合肥、安庆等城市,当时还建立过地方公库。公库根据城镇税务机构分布情况,设置若干经收处,执行财政、税务的统收统支。1950年3月,安徽各级财政金库根据《中央金库条例》和《实施细则》进行了机构调整,建立和健全了库务制度。皖南、皖北分行所在地芜湖、合肥分别改设中央分库,其他地市县设中央支库。皖南设支库24个,皖北设支库46个,并在芜湖、蚌埠、合肥、宣城、屯溪等较大市镇分设经收处30个。1952年9月,皖南、皖北分行合并成立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皖南、皖北中央分金库亦同时合并为安徽省中央分金库。1953年底,全省的财政金库系统有1个分金库、74个支库,485个经收处,城乡金库网已基本形成。1959年11月,中央决定增设地区一级财政体制,安徽根据规定于1960年1月由各地区人民银行支行同时代理中央金库地区中心支库,办理地区财政收支。1970年5月省人民银行与财政厅合并成立“安徽省财政金融局”,在局金融大组下设金库小组。1973年3月,省人民银行与财政厅分设,金库业务由会计部门办理。1985年省人民银行和工商银行分设,县人民银行机构一度撤销,县支库业务由设在县工商银行的人民银行代理股办理。1986年县人民银行机构恢复,接办支库业务。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家金库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国库业务工作实行垂直领导,各级国库设立专门工作机构。省人民银行据此于1986年6月将国库业务从会计部门划出,单独内设国库部门办理。
1987年,随着乡镇级财政的建立与扩展,全省首先在天长、凤阳县进行建立乡镇级国家金库的试点,至1988年底共建立了23个乡镇国库。至1992年底,全省共建立乡镇国库205个。乡镇国库在财政收入较多的乡镇建立,设在农业银行营业所内,业务由营业所代理,委托县农业银行日常管理,业务上受县国库领导。
1989年以前,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与兑付均由人民银行或其委托金融机构办理,由国库工作部门操办。1950年1月5日起,中央人民政府向全国发行《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发行单位为分,每分合大米(北方为小米)6市斤、面粉1.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市斤。折实牌价由人民银行每旬挂牌公布一次,年息5‰。到年底售出140.333万分,合人民币390.18万元。从1951年起分5年兑付本息,并将最后一次兑付期延长至1957年2月。在兑付折实公债期间,还根据中央和华东财委指示,办理了安徽境内群众持有的《中华苏维埃国家经济建设公债》等6种老根据地公债,本息32040.19元。1954年至1958年,在安徽共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7304万元,年息4‰,从1955年9月30日起兑付,至1969年全部付清。1959年至1962年,安徽省经中央批准,连续4年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地方经济建设公债》,认购对象主要是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和工商界,不对农村推销。实际售出债券7597.96万元,年利息均为1‰,分5年偿还本息。自1960年10月31日起开始兑付后,又改为从1963年9月1日起全部提前兑付。尚有未兑取的,在每年《国家经济建设公债》还本付息期内续兑。从1981年至1988年,人民银行负责办理安徽的国库券发行与兑付。1989年起,各地财政部门成立的“国债服务部”自行承担了一部分国库券的发行与兑付。1981年至1992年,由银行部门办理的国库券发行金额为22.45亿元,由财政部门办理的为8.01亿元,由银行兑付的本息金额为8.21亿元,由财政兑付的为5.08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