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
伪满洲国迫害人民群众的罪名之一。伪满推行统制经济,制定各种经济关系管理法、统制法、取缔法等,触犯这些法令即构成经济犯罪。“七·七”事变后,经济统制深入经济生活各领域。各种生活物资特别是粮食陆续实行统购和配给。物资奇缺,价格猛涨,民不聊生, 所谓“经济案件”急剧增加。1939年9月5日伪治安部警务司保安科及各警务厅内开设经济保安股。1940年又加设专门的经济警察机构。1941年12月8日,伪满司法部公布《经济事犯处理手续法》,抛开一般诉讼程序,加紧处理“经济犯”。1943年4月伪司法部又在刑事司内新设经济科,并在各大城市配置专门的经济法官和检察官,配合经济警察,加强镇压特别是配合推行日伪的战时农产品“搜荷”即采取简化手续和严罚方针强制农民售粮。1943年有经济警察2038人,被检举并加以“经济犯”罪名的达132264起。1944年所谓“农产物场外交易关系事犯”的“经济犯”比1943年增加了约三至四倍。其中有许多是因为在黑市购买高价粮而遭受迫害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