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货币金融管理
为搞活金融,引进外资,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实行的特殊金融政策和管理办法。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货币金融管理的原则是: (1) 必须与特区、开发区经济发展阶段目标以及总目标相一致,体现特区、开发区以发展对外经济为主的特色;(2) 主要运用市场机制,促进资金融通,提高使用效益; (3) 有利于发挥金融调节生产、流通,促进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4) 创造外资金融机构就地开展金融业务的环境和条件,促进引进外资。
特区、开发区的货币金融管理,主要包括:信贷管理、利率管理、外汇管理、金融市场管理及其他业务管理。(1)信贷管理。我国规定,为了支持外商投资企业 (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国银行对企业的建设工程及生产经营所需资金提供贷款。
❶贷款形式:固定资产贷款,分为中短期贷款、买方信贷、银团贷款和项目贷款,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建设费,技术、设备购置费及安装费。流动资金贷款,分为生产储备及营运贷款、临时贷款和活存透支,用于企业在商品生产、流通及正常经营活动中所需资金。现汇抵押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备用贷款,根据企业申请的特定用途,经中国银行审查同意安排待使用的贷款。
❷贷款货币: 分为本币 (即人民币)和外币 (包括美元、英镑、日元、,港币、德国马克以及中国银行同意的其他可兑换货币) 两类。
❸企业申请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企业取得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并在中国银行开立帐户。企业注册资本按期如数缴纳,并经依法验资。企业董事会作出借款的决议和出具授权书。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由计划部门批准。企业有偿还贷款能力,并提供可靠的还款、付息保证。
❹固定资产贷款期限: 不超过7年,个别经中国银行同意延期的,不得超过企业营业执照限定的经营期结束前1年。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2个月。
❺企业应提供经中国银行认可的担保。包括信用担保、担保抵押。(2) 利率管理。多数国家设立的经济特区在利率管理上实行弹性较大的特殊政策,允许金融机构自行制定、调整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我国规定,企业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国营企业贷款利率执行。外币贷款利率,按中国银行总行制定的综合利率执行; 也可以由借贷双方根据国际市场利率协商确定。使用外国买方信贷和其他信贷的利率,以其协议利率为基础,加一定利差确定利率。(3) 外汇管理。世界多数国家通过法令对外汇的收、支、存、兑实行管制,限制或禁止外汇自由买卖,政府指定机关统一管理外汇业务。我国在外汇管理上,主要内容包括:
❶管理人民币汇价,由国家外汇局负责制订和公布人民币对各种外国货币的汇率。
❷对外汇收支实行计划管理,规定境内一切中外机构或个人 (除法律、法令另有规定者外) 的外汇收入,都必须卖给中国银行,所需外汇由中国银行按照国家批准的计划或规定卖给。
❸集中管理一切外国贷款。
❹实行外汇留成办法,即对创汇的部门、地方或企业收入外汇卖给银行后,按其收入外汇的实际数字和国家规定的一定比例,给予一部分使用外汇的额度。
❺对外国驻华机构、侨资、外资、中外合资企业及短期来华人员的外汇,允许自行保存,可以卖给或者存入中国银行,也可以汇出或者携出境外。
❻对外汇、贵金属和外汇票证,我国也规定办法加以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