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现象及其规律的学科。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经济法规逐渐从民法、商法和行政法中分离出来而形成的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在资本主义国家,主要研究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及其法律形式,解决应怎样和多大程度上干预市场,限制垄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措施。在社会主义国家,重点研究对国民经济的组织管理和在公有制基础上开展经济活动的最强法律调整方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经济法学的历史不长,国内外学术界对学科建设的许多理论问题,诸如经济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以及经济法学体系等许多基本理论问题分歧很大。有代表性的经济法学观点有“经济公法论”和“经济私法论” (联邦德国、法国),“社会经济法论”(联邦德国、日本)和“企业法论”(联邦德国、法国)“国家干预经济法论”(联邦德国、南斯拉夫、波兰、法国、英国、日本),“商法扩大论”(日本,联邦德国、南斯拉夫),“国家组织和管理经济法论”(捷克、前苏联、前民主德国),“反垄断经济法论” (美国、日本),“综合经济法论”(美国、罗马尼亚),“经济行政法论”(前苏联)等各种学说。在我国法学界,有关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问题上:(1)经济法学这一学科能否独立?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经济法有自己特殊的研究对象和任务,完全有别于民法和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学也必然是一门独立学科;另一种观点是,认为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现有的几种基本经济关系已分别受到民法、行政法、劳动法的调整,再将已受到各个法律部门调整的各种经济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并以此确定经济法为独立部门,是违背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的,所以,经济法学不能成为一门独立学科。(2)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是什么?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认为经济法调整全部的经济关系,另一种认为经济法调整的只是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之间的纵向的和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形成的一定范围的横向经济关系,第三种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管理经济过程中所产生的纵向经济联系。(3)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何?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经济法应包括在民法里,一切经济关系均由民法调整,这种观点被称为“大民法观点”;另一种认为应该破除民法体系,搞大经济法,将民法内容也包括进去,这种观点被称为“大经济法观点”。尽管经济法学的许多基本问题在国内外学术界争论颇大,但是,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国都十分重视经济法学的研究。在我国,随着颁行的经济法规越来越多,经济法学的教学和科研不断发展,并从中分离出来一些分支学科,如商业法学、财政法学、保险法学等,其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经济法学一门以经济法律现象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经济法学内容一般包括总论和分论两部分。总论主要研究经济法的概念、本质与地位,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经济法的产生与历史发展,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责任,经济法的实施等。分论大体包括计划法学、投资法学、财税法学、金融法学、价格法学、资源能源法学、竞争保护法学、交通运输法学、市场管理法学、经济合同法学、企业法学、涉外经济法学等。经济法学是伴随经济法的产生而出现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经济法在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出现后,经济法学也应运而生。在中国,经济法学是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在科学总结经济法律现象产生、发展规律基础上出现的一门新兴的法学分支学科,目前还处在逐渐发展与逐步完善之中。 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的内容、体系、作用及其产生和发展规律的新兴法学学科。同经济法和一国经济政策的制订、法律体系的规划关系密切。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学重在研究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及其法律形式。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学重在研究对国民经济的组织管理和在公有制基础上开展经济活动的最佳法律调整方式;因观点不同分为多种学派。参见“经济法”。
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的理论、关系、特点、原则及其发展趋势的一门新兴的法学分科。最早提出并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是18世纪法国的一些空想社会主义者。但它与20世纪初在德国出现的现代经济法的概念不同。前者未与国家的立法实践相结合;后者是指为加强国家对经济的集中管理和控制所颁布的法规。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世界不少国家为适应经济发展和经济管理的需要,加强经济立法,并从理论上进行研究,从而产生了经济法学。但对经济法的概念以及它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等问题,迄今存在着争论,尚无各国公认的见解。在我国,虽然学术界对经济法的争论很大,但国家重视和运用经济法规来指导经济工作,并批准建立全国经济法规研究中心。近几年来,全国有关的大专院校已把经济法列为必修课程;各级人民法院都建立了经济法庭;研究经济法的学术活动日益频繁,研究成果较为丰硕。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和经济法学体系正在发展和完善中。参见“民法学经济法学”中的“经济法”。 经济法学Economic Law将经济法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主要研究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规律等。其内容涉及宏观经济调控、微观经济规制、国有经济参与、涉外经济管制和市场活动监管等方面的法学原理。 经济法学以国家领导、管理和组织国民经济的法律规范为研究对象的新兴学科。 经济法是指国家为管理国民经济而制定的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国家领导、组织和管理经济的重要工具。 经济法一词,是在1755年,由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笔名,本名不详)在其著作《自然法典》中提出的。继摩莱里之后,1842年,法国另一位空想社会主义者泰·德萨米(Theodore Dezamy,1803~1850年),在他的名著《公有法典》中又一次提出并加以论述。当时的“经济法”是空想社会主义者法律意识的产物,是他们为空想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模式描绘的法制蓝图的重要组成部分。空想社会主义者将经济法与分配法联在一起相提并论。1916年,德国经济法学派赫德曼(T. Hedeman)在《经济字典》上使用了经济法(Droit eco-nomique)这个概念。1921年,赫德曼在为尼帕达写的《契约强制论》一书的序言中指出,经济法之主要法律有四类: (1)工会法;(2)经济的契约法;(3)劳动法; (4)土地法。系统地研究经济法的第一本书,出自德国民法及经济法学者J.W.赫德曼 (JustasWilhelm Hedemann)之手。他1939年出版的 《德国经济法纲要》(《De-utsches Wirtschaftsrecht,einGrundriss》),叙述了经济法的概念、手段等问题。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经济法开始在联邦德国、日本等国盛行起来,并被列为法学的研究对象。苏联在十月革命胜利后,就颁布了许多单行经济法规,捷克斯洛伐克于1964年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经济法典。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三十年以来颁布了各种重要法规有一千七百多件,其中经济法规占百分之六七十。我国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在1979年后又有新的发展,以研究经济法为内容的经济法学在我国发展较快。 我国经济法学的主要任务是: 运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法学原理和经济学理论,研究在经济建设领域加强法制的必要性,研究经济立法的基本原则和体系,总结我国三十多年来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的实践经验;研究并借鉴国外经济法中对我们有益的规定,结合经济改革和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经验,不断充实学科的内容。 经济法学以经济法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它不但研究经济法的概念和本质、体系和内容、任务和作用,以及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等基本问题,而且还研究各个部门经济法,研究经济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如与经济基础、国家政权的关系,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等。目前,我国经济法学教材的结构、体系还不尽一致。概括起来,其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1)经济法总论,包括概念、调整对象、产生发展历史、本质、任务、基本原则、特点、作用、法律关系、企业自主权、经济责任制、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等; (2)经济法分论(综合类经济法规),包括计划法、财政法(预算法、税法)、金融法、资源法、劳动法、工业产权法、物价法、固定资产投资法、计算监督法(会计法、成本法、统计法、审计法)、工商行政管理法等; (3)经济法分论(部门类经济法规),包括工业企业法、农业生产组织法、商业企业法、交通运输企业法、邮电法、建筑施工企业法、饮食旅游服务业法等。经济法总论是经济法学的理论部分。它以各主要经济法规的共性为研究对象 (诸如经济法产生的客观物质条件,历史政治背景,各国经济法发展比较,以及经济法学各种流派观点,各国经济立法活动等)。 经济法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国内外有各种不同学说。在国外,大体有如下几种: (1) 广义说。在联邦德国和日本都有一派学者认为,经济法就是概括有关经济问题的法律。他们认为,无论从法律的本质,抑或从国家与经济、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来看;也无论从公法与私法的角度来说,只要是有关经济方面的法规,都可以纳入经济法的领域之内。(2)国家中心说。在联邦德国和日本学者中,不少人是从国家干预经济或建立有秩序的经济体系出发论证经济法定义的。他们认为经济法乃是国家管理经济的法律,或政府用以组织国民经济的法律。(3)狭义说。在日本和联邦德国也有一派学者把经济法限定在很狭小的范围之内。他们认为,经济法只是那些以法律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各项规范。那些间接性的法律(如财政法、官吏薪俸法等),虽然对国民经济有影响,但不能列入经济法的范畴。有人甚至怀疑经济法这一概念在法学理论上的真正意义。(4) 苏联的学说。苏联经济法的代表人物拉普捷夫(В.В.Лаптев)认为,经济法是指导和实现关于经济活动的法规总体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是调整国家机关及其从属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同时,在苏联法学界至今还存在经济法是否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争论。 我国在经济法方面的争论,也受到了国外各种学术观点的影响。现在大体上有如下三种观点: (1) 纵向横向经济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国民经济管理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纵向经济关系); 调整社会组织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横向经济关系); 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的经济关系以及它们与公民、个体户之间的经济关系。(2) 宏观微观经济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从总体上进行管理的关系 (宏观经济管理关系);调整社会组织内部的经济管理关系 (微观经济管理关系);调整宏观和微观经济相互之间的关系。(3) 意志经济关系说。经济法是调整以国家意志为主导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学从总体上看体系较大,但它又可以分出若干独立的分支学科,如财政法学、劳动法学、土地法学、会计法学、计划法学、资源法学等。 阅读书目: 《经济法简论》刘隆亨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1年版;《经济法概论》该书编写组,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2年版; 《经济法》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知识出版社1982年版;《经济法学》法学教材编辑部编,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经济法学概论》方宝林等编著,辽宁人民出版社1984年10月版; 《经济法学》周之源主编,吉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经济法理论问题》(《Теоретическиепроблемы хозяйственного права》)В·В·拉普捷夫 (Под редакциейпрофессора В.В.Лаптев) 主编,莫斯科《科学》出版社1975年版,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民法教研室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1年8月第1版。 经济法学 经济法学以国家领导、管理和组织国民经济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学科。它主要研究: (1) 经济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本质、特点和作用等一般理论问题; (2) 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 (3)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其他部门法的关系及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4) 现行的各种经济法律制度: (5) 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问题的研究等。经济法学又可分为中国经济法学、比较经济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经济法学的研究任务是逐步建立起科学的经济法学体系,发挥国家用经济法调节经济运行的作用。 作为一门法学学科的经济法学兴起于20世纪20年代。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一些法学家针对当时国家为干预,控制社会经济而制定的一系列经济法规,进行了系统的理论研究,1922年有鲁姆夫的 《经济法的概念》、阿努斯姆的 《法国新经济法》 和赫德曼的 《经济法基础》 问世。同 一时期,苏联出现了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并于1924年出版了阿·格·哥依赫巴尔格的《经济法》。联邦德国、日本、法国、美国、苏联、捷克斯洛伐克、南斯拉夫等国也出现了不少经济法学家和经济法学流派,并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1984年我国成立了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创办了 《经济法制》等杂志,广大法学工作者积极投入经济法学的理论研究活动,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法学理论体系正在形成。 ☚ 经济法 经济法体系 ☛ 000090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