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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经济房屋条例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经济房屋条例

经济房屋条例

1980年7月31日由澳门立法会通过,同年8月25日由澳门总督伊芝迪签署颁行,并以法律第13/80/M号令公布。1981年9月6日,经法律第8/81/M号令修改后,为现行的真确本。立法背景是鉴于澳门地区建造房屋的地段价格急剧上升,以致不可遏止,建筑业人士为了追求超额利润,互相抬高房屋价格,导致通常所订的楼宇价格远远超出其实际成本。建筑商故意保留出售或出租的楼宇,以投机谋取暴利,致使供应租赁市场的房屋数量极为有限,这就造成房屋价格或租金与中等收入的家庭有较大的差距。这种差距在现实中日益加重,致使许多居民被迫居住在狭窄而设备较差、缺乏最基本的卫生及清洁条件的屋宇里。政府有鉴于此,便倡导建造经济房屋,以解决本地区中等收入的居民对房屋的需求,使更多的居民有能力负担适当的居室开支。该条例共7章76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概则。主要规定经济房屋的政策,规定政府当局应该有计划实行持久的房屋政策。该政策的方针是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提高本地区居民的生活水平,便利某种收入水平的阶层获得适当的居室;同时也规定经济房屋的政策应与社会房屋政策并行,行政当局应就经济房屋的建造予以鼓励和支持。所谓“经济房屋”,是指全部要件符合该法律规定的房屋。该章还规定有关房屋的用途、房屋的级别及类型、房屋的出租及售卖、租金的订定、房屋的售价、火险、实际负担、记录等。第二章为土地的出让。包括空置土地转让计划,即地区行政当局应编制建造经济房屋的计划,列明每年可供利用土地的分段转让,以便在该等分段上建造有关房屋。该章还规定有关批给土地的法律制度、批地的开投、参加开投的报名、来投人之甄选、甄选结果的公布、以抽签方式承批地段、投得者的弃权、落空的来投、无人竞投、私人地段等。第三章为房屋的兴建。规定非由地区行政当局制定之经济房屋设计,须送交工务厅核准方可;倘设计与法定条件不符或其兴建与有关区域之都市化计划相抵触时,工务厅应不予核准。核准每一设计后,将发给兴建准照,准照内将指明完成期限。经关系人申请,而又具备足够理由时,该期限得予延展,但不得超过原定期限之半数。兴建中的经济房屋的稽查权属工务厅,楼宇建成后,工务厅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验楼,如不符合有关规定,工务厅将不发给入伙证明书。该章还包括房屋记录之注明及可课税收益、房屋登记的说明及注册。第四章为豁免及其他税务优惠。凡建造经济房屋,对于建造楼宇的准照、检验、入伙证明、在租金受限制期限内所进行保养及修葺工程的准照,应当豁免其税务。对于都市房屋业钞、转移税、纯利税、间接税等税项,应该优惠、减免。第五章为房屋之租赁。规定适用制度、必须出租的单位、业主保留的居住单位、经济房屋委员会的参与、出租单位的名单、承租人的资格、有意承租人、报名者的甄选、甄选结果的公布、抽签的举行、报名者的被排除及弃权、再度参加抽签的资格、租约的缮立、关于签约的手续、缴交租金之地点及时间、欠缴租金、租金之调整、按金的补足、预缴租金、租赁期限、合约的终止、合约的取消、以屋宇作其他用途、分租、损毁居住单位或进行未经许可的工程、住客不在、行政上诉、行政勒迁、投机罪行及未经载明的事宜等。第六章为房屋的转移。包括购买人的资格、直接转移、间接转移、拟抽签转移、抽签公布、报名参加抽签、抽签的进行、中签者的弃权、立契官的义务。第七章为最后条文,规定经济房屋委员会的设立,建设和购买经济房屋的贷款、补充法例、将来之修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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