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经济审判庭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经济审判庭人民法院中设置的审理经济案件的组织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相继建立了经济审判庭,基层人民法院也建立了经济审判庭。关于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从1982年开始,集中审理经济纠纷案件。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上明确,其收案范围主要是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经济行政案件及其他纠纷案件。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其收案范围已扩及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企业破产案件,专利纠纷案件,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等。 经济审判庭简称“经济法庭”、“经济庭”。法院内设立的审判庭之一。是法院内部专门负责审判经济纠纷案件的组织机构。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是在1979年经济审判工作开始后逐步建立的。1980年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和省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经济审判庭。1983年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普遍设立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由庭长一人,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由审判员一人或由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经济审判庭设立之初,兼办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犯罪案件。第一次全国经济审判工作会议明确经济审判庭的任务是,通过审判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和其他依法由人民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经济审判庭亦称“经济法庭”。早在1946年英国设有郡法院,负责审理契约、债务、海事、地税等经济案件。法国设有商务法院,专门处理商务纠纷案件。联邦德国设有财政法院、专利法院和社会法院。分工审理财税、专利、保险和公共福利方面的争议案件。南斯拉夫设有独立的自成体系的经济法院,分为共和国、自治省高级经济法院和地区经济法院两个级别,专门审理经济合同、赔偿、海事、专利、出版、商标、发明、财产清理、不正当竞争等经济纠纷案件和经济违法犯罪案件。 经济审判庭是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案件的司法机构。亦称“经济法庭”。根据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直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辖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设经济审判庭。”第二十七条: “高级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根据需要可以设其他审判庭。”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和其他需要设的审判庭。”的规定,全国大中城市的高、中级人民法院一般都已设立经济审判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基本上也设立了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的职责是: (1)受理由主管部门协商解决不了和不服仲裁的经济案件,通过处理经济纠纷,调整国家、集体、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关系。(2)根据法律规定,对违反经济法规的企事业单位予以经济制裁,直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3)审理需用法律手段调整、解决的经济纠纷以及海事、外贸、保险等涉外经济案件。经济审判庭与其他专门法院的案件管辖实行分工。铁路、水运系统内各单位之间的运输纠纷、经济纠纷,铁路、水运企业之间及其同其他单位之间的运输纠纷,均由路铁、水运专门法院分别处理,各级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不负责审理。 经济审判庭 经济审判庭亦称“经济法庭”。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案件的专门机构。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均设置经济审判庭。经济审判庭的收案范围包括: (1)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包括法人之间,法人与个体经营户、专业户、农民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2) 涉外经济纠纷案件; (3)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农民、专业户与村、乡之间的各类承包合同纠纷,经有关主管部门调处不成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应予受理; (4) 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这类案件是指法人之间或法人为一方当事人,在生产、流通领域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 经济行政案件。这类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行政处分,按照我国 《民事诉讼法》 (试行) 第三条第二款和有关经济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争议案件; (6) 其他经济纠纷案件。除上述五类案件以外,法人之间或法人为一方当事人的争议案件,经济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济审判庭也应予受理。 ☚ 辩论制度 合议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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