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的变更、转让和解除
经济合同的变更指经济合同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或者依法规定,对经济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经济合同的转让指经济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我国现行经济合同法没有作出转让的规定,但理论和实践中都提出了这个问题。经济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便产生了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一般说来,只有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但合同权利或义务可以转让给第三人。经济合同的解除指经济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经当事人双方依法达成协议或依法律规定,消灭双方由经济合同所设定的经济权利义务关系,提前终止经济合同。解除一旦成立,原合同关系即失去法律效力,原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终止。经济的解除和变更有本质区别,变更的实质是由原合同当事人订立一个新合同以取代原合同,变更一经成立即具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