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合同法学研究调整经济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科学。在传统的法学体系中,经济合同法学与物权法学、侵权行为法学以及继承法学同属于民法学的分支学科。 经济合同是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经济合同是部门、地区、单位之间经济联系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作为调整法人之间经济合同关系法律规范的经济合同法,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它是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工具。 合同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合同在我国出现很早。《周礼》 中记载:“听称责以傅别”,“听买卖所质剂”、“听取予以书契”。“傅别”、“质剂”、“书契”就是书面合同的形式。 现存的世界上最古老的法典——《汉穆拉比法典》,上面就有关于土地租赁、买卖、借贷、保管等合同的规定。在罗马法中,则已开始形成比较详细的法律制度。合同制度产生以后,罗马法学家率先进行了理论上的研究,提出了一整套有关合同(债)的概念范畴、原理和原则。以后,资产阶级的 各个法学流派,特别是法国和德国的学者又竞相钻研,使合同法理论不断发展和变化。在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占有主导地位,法学家们提出自由放任主义学说,以此作为整个合同法的基础。这一学说,在合同法中集中地表现为契约自由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合同订立与否、缔结方式、条款内容、相对人的选择均由当事人决定。在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不断加强,法官在调整合同关系方面的作用也日益扩展。法学家们在学理上又提出审判官形成权理论,这就使得合同法的基础发生变革,法官根据情势变迁原则,对订约自由有权进行限制,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也不再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而自由决定。这样,自由放任主义的观念和契约自由的原则,为国家通过立法和司法上的干预而被冲破。 我国的经济合同法学具有鲜明的无产阶级党性和科学性,它是经过长期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实践逐步完善起来的。五十年代初期,我国对合同法规的制定和研究就已经着手,并颁布了一系列经济合同法规,出版了有关经济合同法的著作。1981年正式公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正是我国经济合同法学理论和实践经验的产物。近年来,经济合同法学的教科书或专著陆续问世,我国经济合同的法律工作和理论研究工作出现了一个新的局面。 经济合同法学(Science of Eco-nomic Contract Law) 是以经济合同法律制度作为研究对象的。主要研究内容是: (1) 经济合同法的一般原理,包括经济合同的概念、特征、作用;经济合同制度的由来和发展等。(2)经济合同法的立法技术和司法程序,包括经济合同法的体系结构和实体规范,如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变更和解除、违反合同的责任、合同纠纷的调解与仲裁以及合同的管理等。(3) 经济合同法的比较研究,包括不同社会制度之间、不同国度及地区之间、不同时期的比较研究。 经济合同法学是一门应用科学,与现实经济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加强经济合同法学的研究,有利于我们深入探讨新时期经济合同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经济合同立法和司法工作。同时,还有助于我们了解和熟悉外国经济合同制度的实体规范,妥善处理对外贸易和经济交往中的经济合同问题,保护我们国家和公民的正当权益。 阅读书目: 《经济合同基本知识》徐杰等编著,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合同基本知识》李铸国、白有忠编著,群众出版社1981年版; 《经济合同法浅说》皮纯协、何士英著,山西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经济合同概论》李嵘盛著,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美国合同法》〔美〕怀亚特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80年版; 《合同法概论》〔英〕P·S·阿蒂亚著,陈正康等译,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