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协作体Economic Coordination Body
匈牙利各种经营单位之间进行长期合作的不同组织形式的总称。1967年,在关于国营企业的法令中第一次提出协作体,1978年颁布协作体法,对经济协作体的组成,机构和任务等作了详细规定。 根据“自顾、互利和民主的原则,国营企业、合作社和其他经营单位可以成立各种类型的经济协作体,但禁止成立违背国民经济利益的、能形成垄断的、卡特尔式的协作体;经济协作体的成立要签订协作合同,并需经国家批准注册;协作体的经营目的是,在整体上或在某个局部上协调各经营单位的相互联系,集中使用资金于特定目标,把各经营单位相互依存的活动组织起来,为应用发明和专利进行协作等。经济协作体有两种基本类型。一是以合并财产为基础进行联合经营的协作体,一是没有共同财产的协调共同活动的协作体。具体形式有:联营企业、合股协作体、联合体、农工联合体、经济合股公司、外贸合股公司和科学研究与技术发展合股公司等。经济协作体的领导机构是经理理事会,由各发起单位的代表组成,经理个人负责领导协作体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