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运送它人偷越国(边)境罪
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 (边) 境的行为。组织他人偷越国 (边) 境,可表现为多种方式,如拉拢、欺骗、串连、引诱他人偷越国 (边) 境,积极为偷越活动进行策划和沟通联络,以及为偷越活动创造必要条件等。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表现为向越境分子提供交通条件或运输工具,使越境分子得以出入国 (边) 境。组织或运送行为只要实施了其中之一,即可构成本罪。至于被组织者或被运送者是否偷越得逞或是否受到刑事追究,都不影响本罪成立。构成本罪,不论是组织者或是运送者,都必须具有营利目的。如无此目的,应作为单纯的偷越国 (边) 境犯的共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