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主体区别税收无论由谁缴纳,归根结底都是用物质生产领域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产品支付的。就这一点而论,真正的负税人始终是直接生产者。但是,由于剩余产品的分配和再分配会形成各种不同的人,例如国王、总统、官吏、地主、资本家、工商业者等等的收入,由谁纳税就成为复杂问题。在不同社会制度下,纳税主体就有很大区别。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奴隶主、封建主、国王是不纳税的,他们是税收的消费者,税收完全由劳动人民负担。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规定所有的人都要依法纳税。实际上,真正的负税人归根到底还是直接从事生产的劳动者。资本家、地主、总统和政府官吏缴纳的税收不过是劳动者创造的剩余产品的再分配。由于生产资料私人占有,资本主义企业利润大部分要归私人占有。因此,资本主义国家直接的纳税主体中个人占主要地位。 社会主义公有制改变了剩余产品的性质,也改变了纳税主体。在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剩余产品是社会的共同财富,不存在私人对利润的分割。这种情况必然会使纳税主体由私人为主变为以企业组织为主。而且剩余产品既然是由劳动者集体创造的,在按劳分配条件下,国家税收可以从劳动者集体的纯收入中直接扣除。所以,纳税主体的变化不仅反映税收的性质,也反映了社会经济制度的性质。 纳税主体的不同,反过来也直接决定税制结构和税收制度。资本主义国家以私人企业和个人纳税为主,社会主义社会纳税主体是国营企业,这不仅决定税制结构,而且使国家和国营企业的分配关系复杂化。如果说在资本主义国家,国家和私人企业的分配关系只存在一重身份,只表现为税收关系,那么,在社会主义社会,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关系就存在双重身份:生产资料所有者身份和社会管理者身份。相应的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就不能采取单一的税收形式或利润上缴形式,而必然是税、利(上缴)并存,税、利分流。这又必然为设计国营企业的税收制度和税收负担增加许多特有的内容。 在不同社会里,税收的用途、性质、作用及纳税主体,具有明显的阶级倾向性,带有时代的烙印。这不仅是因为税收总是取决于各个历史时代的经济结构,并为巩固和发展特定的经济关系服务,更重要的是处于统治地位的阶级总是要利用税收扩大自己的经济利益,限制对立阶级的发展,在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不仅要利用税收排挤封建关系,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且也利用税收加重对工人的剥削,增加资本积累,保护关税,增强自己的竞争力。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无产阶级也不应该放弃利用税收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性与可能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