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红契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红契 红契即“官契”,见该条。 ☚ 官契 市契 ☛ 白契;红契○白契bái qì(名)旧时指买卖田地房产未经官厅登记盖印的契约。 ●红契hóng qì(名)旧时指买田地房产时经过纳税而由官厅盖印的契约。 白契←→红契bái qì ← → hóng qì白契:旧时指未经官府登记盖印的买卖田地房产的契约。 红契经过国家验税的民间动产和不动产典押和买卖契约。又称“官契”、“税契”、“赤契”、朱契”。北宋太祖开宝二年(969),“始收民印契钱,令民典卖田宅,输钱印契,税契二月”,(《文献通考》卷19《征榷考六·牙契钱》)交纳契税后的契约被加盖官印,交易行为本身和产权的受让得到官府的认可和保护。发生产权纠纷时,红契就是合法的产权证书。 红契red contract白契的对称。中国旧时不动产买卖、典当经向官府纳税后盖官印的契约。清制须向州县纳税,由州县黏连于布政使司颁发契纸的契尾,加盖钤印,方成正式契约。民国时期沿用。 红契 红契又称“官版契纸”。宋代出现的官府印制的统一格式的土地买卖文书。民间卖买土地,必须向官府卖统一的契纸,并交纳契税,双方签约并付钱过割土地后,由官在契纸上加盖红色印章,视为合法交易,受法律保护。土地过割的同时,新田主要承担所买土地的田赋。不用红契交易者,称为白契,视为非法。红契制度被元、明、清诸朝所袭用。宋代红契一式四份,分别交商税局,州县衙门、买主、卖主。其中两份相合而同即为真契,故又称合同契。 ☚ 立价交佃 白契 ☛ 红契 红契有法律效用的契约。“白契”的对称。因白契经过税契后,由主管机关在契纸上盖上朱红钤印而得名。清初,正式的红契是由官契与草契合粘而成。乾隆十四年( 1749 )以后,正式的红契需包括官契、草契和契尾三联。宣统二年( 1910 )将官契与契尾相联,从而正式的红契又为官契与草契合粘而成。设置红契,一方面可以防止私立契据,侵吞产权之弊。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偷漏契税和过割。清中叶以后,大地主与豪绅、富农往往勾结官府,偷漏契税,使白契大量流行,虽有严厉的法律也无济于事。 ☚ 佃契 草契 ☛ 红契 红契见“地契”。 ☚ 官契 草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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