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察在京刑狱司官署名。宋代专掌审查京城刑狱的机构。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置纠察在京刑狱司。凡御史台、开封府所判在京狱案,徒刑以上案件,皆须及时申报该司,若有审理不当或淹滞积压者,即追究审复,据其情节更正驳奏;凡死刑案,则亲自录问。设纠察官二人,以两制(宋翰林学士加知制诰称内制,他官加知制诰称外制,合称两制)以上充任。元丰三年(1080)改制,罢归刑部。后又以刑部自察刑狱,无以申明纠举之制,改由御史台刑察兼领其事,纠察在京刑狱;而御史台刑狱,则令尚书省右司负责纠察。 纠察在京刑狱司 纠察在京刑狱司官署名。宋代置。即纠察司。掌纠察冤狱滞狱等法律事务。《续资治通鉴·宋纪·真宗大中祥符二年 (公元1009年)》: “(七月)丁巳,置纠察在京刑狱司,以知制诰周起、侍御史赵湘领之。” ☚ 纠察司 九寺 ☛ 纠察在京刑狱司官属名。宋大中祥符二年(公元1009年)置,掌审核京城刑事案件。凡御史台,开封府等所判徒刑以上案件,均须及时申报纠察在京刑狱司,该司审核后,如发现审理不当或有积压案件等情况,可根据其情节驳奏。主管官称纠察在京刑狱官,以两制以上充任。元丰三年(公元1080年)并入刑部。 纠察在京刑狱司官司名。
职源与沿革真宗大中祥符二年(1009)七月四日特置。元丰三年(1080)并归刑部纠察案(《长编》卷72大中祥符二年秋七月丁巳、《宋会要·职官》15之5)。
职掌纠察京师诸监狱(开封府院、左右军巡院、御史台狱、三衙刑狱、四排岸司狱,以后并包括大理寺狱)的过失与滥用刑罚等(《净德集》卷2《奏为乞复置纠察在京刑狱司并审刑院状》、《宋会要·职官》15之44《纠察在京刑狱司》)。
编制纠察在京刑狱官两人,供役使的手力十人、剩员兵士四人(《宋会要·职官》15之44)。
简称与别名❶纠察刑狱司。《宋会要·职官》15之45:“(大中祥符)三年三月,纠察刑狱司言。” ❷纠察司。《长编》卷296戊子:“大理寺……不供报纠察司断讫。”《宋会要·职官》15之44《纠察在京刑狱司》:“大中祥符二年七月四日,始置纠察在京刑狱司。……诏应在京刑狱司局每日具已断见禁轻、重罪人因由,供纠察司。” ❸纠察在京刑狱。《宋朝类苑》卷25《纠察在京刑狱》:“祥符二年,……始置纠察在京刑狱司,以省冤滥。” ❹纠察。《净德集》卷2《奏为乞复置在京刑狱司并审刑院状》:“诸处刑狱疑难者,……须申纠察。” ❺东衙。《净德集》卷2《奏为乞复置在京刑狱司并审刑院状》:“旧置纠察司在京城之东,所以京师诸处刑狱疑难者,有司皆言‘过东衙方是了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