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纽税率
累纽税率亦称 “累进税制”。随着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加而逐级提高税率的一种税率制度。分级是累进税率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即按照课税数额的 (或比例)的大小,划分若干不 同的征税级距,并规定若干不同级次的税率,课税对象数额越大,规定的等级税率越高; 反之,税率越低。它的确定是边际性的,即只适应于收入的超过部分,一般地,税款比收入的增长速度更快。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的区别,就在于前者区分课税对象的量而实行逐级递增的税率,后者则区分课税对象的量而实行统一的税率。累进税率能适应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能灵活地调节收入,调节利润。至于课税对象具体分为多少级,则视国家调节纳税人收入的要求以及各收入层次纳税人的负担能力而定。对收益额、所得额、财产额等课税的税种多采用这种税率制度。累进税率按照累进依据和累进方式的不同,而划分为五种不同的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超倍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❶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的对称。指按课税对象的绝对额划分若干级距,每个级距规定的税率随课税对象的增大而提高,就纳税人全部课税对象按与之相适应的级距的税率计算纳税的税率制度。在这种累进税率形式下,一个纳税人的全部课税对象数额仅适用一个征税比例,当课税对象数额提高到某一级次时,全部课税对象数额都按照相应级次的税率征税。我国50—70年代对个体经济征收的工商所得税曾将所得额分为21个征税级距,规定了5.75—34.5%高低不同的14级全额累进税率。这种形式的累进税率在两个级次的交叉点附近易出现税额的增加超过征税对象数额的增加不合理现象。
❷超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的对称。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不同的征税级距,每个级距规定的税率随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提高,纳税人的课税对象数额按相应级距划分若干段,分段适用相应税率征税的一种税率制度。“超” 字的含义就是全部课税对象数额分段适应若干个相适应的税率征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它克服了全额累进税率的缺点,但计算复杂。
❸超倍累进税率。先规定一个计税基数,以超过计税基数确定适用累进税率的一种税率制度。即将课税对象的绝对数换算成计税基数的倍数,并据以划分级距,设置相应的税率。当课税对象的实际数额倍数超过某一级距时,仅就超过部分的数额按高一级税率课税,其余部分仍按相应的等级税率课税。实际上是超额累进税率的一种变形,其税率设计和计算复杂,但若再调整纳税人税负,先需调整计税基数,不需调整税率表中级距和税率。我国1987年颁布实施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中对个人综合收入即采用五级超倍累进税率。
❹全率累进税率。“超率累进税率” 的对称。按课税对象相对比例划分征税级距,将纳税人全部课程对象数额按照与之相适应的级距税率征税的一种税率制度。所谓课税对象的相对比例,如以利润额为课税对象,则其相对比例可以是资金利润率、销售利润率、成本利润率、工资利润率等。全率累进税率一般适用于调节利润率高的纳税人收入水平,率高课税对象数额低的企业负担重;反之,则轻。但其计算复杂,累进急剧,在累进级距的分界点附近会出现税款增加额超过课税对象增加额的不合理现象。全率累进税率在我国尚未使用过。
❺超率累进税率。按课税对象的相对数划分征税等级,将纳税人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适用不同级距部分的数额分别按与之相适应的各级税率计征的一种税率制度。我国现行土地增值税就是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