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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紧急避险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

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危险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是:
❶必须具有使合法利益避免危险的意图,这是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
❷必须针对正在发生的危险,这是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对于尚未到来或者已经过去的危险,都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否则,就是避险不适时。
❸必须出于不得已,这是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
❹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即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是避险过当。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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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jǐnjí bìxiǎn

当受法律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又无法利用其他措施避免时,不得已损害另一较小权益来保护较大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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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

又称“紧急避难”。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的一种。特点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因而不构成犯罪,行为人也不负刑事责任。成立条件为: (1)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2) 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3) 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4) 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中国刑法的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

免责事由之一。为了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免受更大的损害,不得已而采取的造成他人少量损害的紧急措施。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是在两种合法利益不可能同时保护的紧急情况下而采取的牺牲较小的利益保全更大的利益的行为。适用紧急避险应当注意: (1) 威胁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的危险正在发生;(2) 行为人采取的避险措施必须为不得已;(3) 避险行为应当恰当且不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即避险人躲避危险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危险所造成的损害。虽然紧急避险是免责事由,但对于因为避险所造成的损害来讲,还是需要区别不同情况由应该承担责任的人来承担责任或者进行补偿,以体现公平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2条规定,如果危险是人的行为引起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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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

又称“紧急避难”。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合法权益以保护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特征是:1.合法权益正在遭受危险;2.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3.避险行为没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根据我国刑法,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免除造成损害的行为人的民事法律责任的法定事由之一。但引起危险的人和避险行为的受益人(均可能是行为人自己)不能免除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详“刑法学”中的“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

亦称“紧急避难”。为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权利免遭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应急行动。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失的,应负刑事责任,但可酌情减刑或免除处罚。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

又称“紧急避难”。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危险而不可能采用其他正常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而采用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损害的行为。各国刑法一般都有紧急避险的规定。中国现行刑法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成立的要件是:(1) 必须是合法的权益受到正在发生的危险的威胁,这种危险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想像推测的。(2) 必须是没有其他方法可以避免危险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实行。但是对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特定责任的人,不得逃避其责任以避免本人危险。(3) 紧急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如果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损害,是避险过当,应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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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21条第一款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由此可知,紧急避险是不得以采取的一种损害一个较小的合法利益而保证较大的合法利益的行为。两相比较,紧急避险仍然不失为一种对社会有益的行为。由于紧急避险最终将损害一个合法权益,因此,应该严格把握。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 必须要有危险的发生。只有出现了危险,才存在着保护合法利益的前提条件。否则,在合法利益不受危险威胁的时候去损害另一个合法利益,就不能认为是紧急避险。危险的来源是多种多样的,如自然灾害、生理病理的原因、违法犯罪行为、动物侵袭等等。如果不存在危险而误以为有危险并实施了避险行为,就是 “假想避险”。
(2) 危险必须正在发生。这是紧急避险的时机要件。如果危险尚未发生或已经发生结束,此时,危险也就不再存在,如若再去实施避险,无疑就是时机不当,确切地说,也就是在没有危险的时候实施了避险行为。
(3) 避险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危险。只有这样,紧急避险的主观因素才体现出了它的合法性。否则,紧急避险就失去了它赖以存在的正当的主观基础,成为实施不法侵害和损害的幌子与工具,也就丧失了它的社会公益性,自然也就不再成为紧急避险了。
(4) 紧急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才实施的。由于紧急避险是牺牲了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了较大的合法权益的,因此,尽管它在情理上是无可厚非的,在法律上也是予以保护的,但毕竟还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损害,所以,在实施紧急避险时应当慎之又慎,不到万不得已,也就是不采取紧急避险,不损害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就不能避免危险的时候,是不能实施紧急避险的,这就防止了紧急避险的滥用。
(5) 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紧急避险的终极目的就是要尽可能地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免受危险,这就决定了在实施紧急避险时应当尽量减少损失。同时,还要保证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大于所损害、所牺牲的合法权益。当然,在紧急避险中,避险人自己是不负有在危险发生时与危险作斗争的义务的。如果本人负有同危险作斗争的义务,则本人不能实行紧急避险。因此,刑法第21条第三款规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因而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害的就是避险过当。对于避险过当,如果避险人主观上是故意的,就是故意犯罪; 如果是过失,就是过失犯罪,但是在量刑时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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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

亦称紧急避难,是指行为人为排除正在威胁行为人本人或第三人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包括生命、身体、自由、名誉等) 不能用其他方法避免的危险,而采取的必要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属不法行为,而是一种紧急避险权利的行使。但行使此种权利时不能过当,必须符合: 危险的情况非由行为人自己的意思造成、保全的利益明显大于被牺牲的利益以及无其他可采取的方法可以排除该项危险等条件,否则属避险过当,须受法律惩处,但得特别减轻其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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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

在法律所保护的权益遇到正在发生的危险而不可能采取其他措施加以避免时,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种较小的权益以保护较大的权益免遭危险损害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合法权益受到紧迫的危险。(2)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对于尚未到来或已经过去的危险,不得实行紧急避险。(3)必须是出于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措施可供选择采取。(4)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行为所损害的权益大于或等于所保护的权益,是避险过当。我国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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