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取、收受贿赂罪又称“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及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本罪比照贪污罪论处。即:比照有关贪污罪的法定刑处罚,仍按本罪确定罪名。上述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与上述人员勾结,伙同受贿的,以共犯论处。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外,可以判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