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保险公司会计核算工作,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按照规定程序,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三、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一般原则和本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公司在不违背《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的会计制度。 四、公司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公司不应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公司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在不违反统一会计核算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 (三)公司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五、公司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财务报告: (一)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财务报告。 (二)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公司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自行规定。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三)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3.现金流量表; 4.利润分配表。 (四)公司的财务报告应当报送当地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和其他财务报告法定使用者。 公司季度财务报告应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财务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公司汇总编报的会计报表,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公司向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而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公司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送出日期等,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六、本制度规定的会计核算办法与有关税收规定相抵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计算纳税。 七、公司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八、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本制度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负责修订。 九、本制度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原《保险业企业会计制度》同时废止。 第二章 基本业务会计核算规定 一、保险业务核算分类及损益结算办法 1.公司应对保险业务按险种进行分类核算。 (1)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等。 (2)人寿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普通人寿保险、年金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等。 (3)再保险公司的业务分为:分入保险业务和分出保险业务。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对保险业务实行进一步分类核算。 2.保险业务实行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和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两种办法。除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业务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外,其他各类保险业务应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 按会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一年期结算损益,保险业务的各项收支,不分业务年度,均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并确认当期损益。 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即实行多年期结算损益,年限根据业务性质确定。非结算年度的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不确认利润,并于次年转回滚存到结算年度终了时结算损益。 二、保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保费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保险合同成立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2)与保险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公司 (3)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保费收入按保险合同规定应向投保人收取的金额确定。 三、保险准备金的核算 1.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公司由于已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对未决赔案提存的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尚未转回的未决赔款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2.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一年期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康险业务在会计期末,按规定从本期保费收入中未到期责任部分提存的、以备下年度发生赔款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作为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3.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按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之前,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差额提存的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转回上年同期提存数,计入当期损益。长期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4.寿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人寿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寿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计入当期损益。寿险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5.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公司对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期末提存,同时将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加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入而增加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减当期因被保险人转出而减少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后的余额转回,计入当期损益。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应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6.保险保障基金,是指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从保费收入中提取,计入当期损益。保险保障基金作为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7.总准备金,是指公司按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准备。总准备金应作所有者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列示。 8.存出(或存入)分保准备金,是指公司的再保险业务按合同约定,由分保分出人扣存分保接受人部分分保费以应付未了责任的准备金。存出、存入分保准备金通常根据分保业务帐单按期扣存和返还,扣存期限一般为12个月,至下年同期返还。 四、外币业务核算 1.有外币业务的公司,可采用外汇分帐制的核算方法,也可采用外汇统帐制的核算方法。 2.采用外汇分帐制的公司,应设置“货币兑换”科目。各种货币之间的兑换及有关外币帐户的联系均通过“货币兑换”科目核算。 3.采用外汇统帐制的公司,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除另有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帐户,应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折合。月份终了,各种外币帐户(包括外币现金以及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和债务)的外币月末余额,应当按照月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与原帐面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分别情况处理: 第三章 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 一、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一定日期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收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现金”项目,反映公司的库存现金。本项目应根据“现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银行存款”项目,反映公司存入银行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银行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 3.“短期投资”项目,反映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各种债券。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拆出资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出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拆出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保户质押贷款”项目,反映人寿保险公司按规定对保户提供的质押贷款。本项目应根据“保户质押贷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应收利息”项目,反映公司因债券投资等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利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7.“应收保费”项目,反映公司应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保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应收分保帐款”项目,反映公司开展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应收未收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分保业务往来”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9.“坏帐准备”项目,反映公司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0.“预付赔款”项目,反映公司在处理各种理赔案过程中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预先支付的赔款。本项目应根据“预付赔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1.“存出分保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存出的分保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出分保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2.“存出保证金”项目,反映公司开展直接承保业务按合同约定存出的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出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3.“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公司除应收利息、应收保费和分保业务往来以外的其他各种应收、暂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4.“物料用品”项目,反映公司业务经营、劳动保护和办公等方面使用的库存物料用品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物料用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低值易耗品”项目,反映公司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低值易耗品”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6.“待摊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各项费用。开办费、超过一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本表“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部分,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17.“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公司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期末为贷方余额,以“一”号填列。 公司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8.“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流动资产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资应根据“拆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应付手续费”项目,反映公司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手续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应付佣金”项目,反映公司应向专门推销寿险个人营销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付佣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应付分保帐款”项目,反映公司开展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分保业务往来”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33.“预收保费”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预收的分保赔款。本项目应根据“预收分保赔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预收分保赔款”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扣存分保接受人的保费形成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入分保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存入分保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按合同约定扣存分保接受人的保费形成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入分保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存入保证金”项目,反映公司按合同约定接受存入的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入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公司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以“一”号填列。 38.“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公司提取的福利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一”号填列。 39.“应付保户利差”项目,反映公司人寿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发生的应付给保户的利差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应付保户利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0.“应付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应付未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多付数以“一”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1.“应交税金”项目,反映公司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一”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2.“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3.“预提费用”项目,反映公司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 28.“短期借款”项目,反映公司经批准借入尚未偿还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拆入资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入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拆入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应付手续费”项目,反映公司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手续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1.“应付佣金”项目,反映公司应向专门推销寿险个人营销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本项目应根据“应付佣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2.“应付分保帐款”项目,反映公司开展分保业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分保业务往来”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33.“预收保费”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预收的分保赔款。本项目应根据“预收分保赔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预收分保赔款”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扣存分保接受人的保费形成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入分保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存入分保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按合同约定扣存分保接受人的保费形成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入分保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6.“存入保证金”项目,反映公司按合同约定接受存入的保证金。本项目应根据“存入保证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应付工资”项目,反映公司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以“一”号填列。 38.“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公司提取的福利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一”号填列。 39.“应付保户利差”项目,反映公司人寿保险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发生的应付给保户的利差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应付保户利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0.“应付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应付未付给投资者的利润(多付数以“一”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1.“应交税金”项目,反映公司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一”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2.“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公司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3.“预提费用”项目,反映公司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44.“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5.“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一年在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业务按规定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6.“保户储金”项目,反映公司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收到保户缴存的储金。本项目应根据“保户储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7.“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公司除以上流动负债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8.“长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再保险、长期工程险等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49.“寿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人寿保险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0.“长期健康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长期性健康保险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1.“保险保障基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2.“长期借款”项目,反映公司经批准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不含一年)的借款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3.“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长期负债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付款,应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单独反映。 54.“住房周转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取得的可用于职工住房方面的资金。本项目应根据“住房周转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5.“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公司除以上各项长期负债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6.“实收资本”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7.“资本公积”项目,反映公司取得的资本公积。本项目应根据“资本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8.“盈余公积”项目,反映公司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本项目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公益金期末余额,应根据“盈余公积”科目所属的“法定公益金”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59.“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从净利润中提取的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总准备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0.“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一”号反映。 61.公司如有经国务院特批对外进行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投出的目前尚未收回的长期股权投资,可以在“长期债券投资”项目(第29行)上增设“长期股权投资”项目(第28行)反映。 公司如对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提取投资风险准备,可以在“长期债券投资”项目(第29行)下增设“投资风险准备”项目(第30行)反映。 公司如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前发放的目前尚未收回的贷款,可以单独设置“贷款:”类项目,并在其下设置“贷款”项目(第32行)和“贷款呆帐准备”项目(第33行)反映。 财产保险公司利润表 一、本表反映财产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在编报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将“本期数”栏改为“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保费收入”项目,反映公司直接承保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保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分保费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追偿款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向赔案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追偿款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赔款支出”项目,反映公司直接承保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赔款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摊回分保赔款”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赔款。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赔款”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分出保费”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分出的保费。本项目应根据“分出保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分保赔款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赔款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分保费用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发生的费用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用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9.“手续费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本项目应根据“手续费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公司应由保费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1.“营业费用”项目,反映公司经营及管理中发生除手续费支出以外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摊回分保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提取保险保障基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4.“准备金提转差”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存的各种准备金与转回数的差额。 15.“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6.“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转回上期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7.“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各类短期保险业务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未到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回的上年同期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9.“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长期工程险等业务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0.“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回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1.“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及收回投资时实现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净损失,本项目以“一”号填列。 22.“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按规定拆出资金、对外提供贷款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3.“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代勘查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等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4.“汇兑收益”项目,反映公司因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实现的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汇兑净损失,以“一”号填列。 25.“利息支出”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借入款项发生的利息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6.“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咨询服务、代理勘查、转让无形资产等发生或结转的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金及 6.“退保金”项目,反映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退保金。本项目应根据“退保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赔款支出”项目,反映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一年期以内的健康保险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赔款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8.“摊回分保赔款”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赔款。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赔款”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9.“分出保费”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分出的保费。本项目应根据“分出保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分保赔款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赔款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1.“分保费用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发生的费用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用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手续费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本项目应根据“手续费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佣金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应向专门摊销寿险个人营销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本项目应根据“佣金支出”项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4.“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公司应由保费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5.“营业费用”项目,反映公司经营及管理中发生的除手续费、佣金支出以外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6.“摊回分保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7.“提取保险保障基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准备金提转差”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存的各种准备金与转回数的差额。 19.“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本项目应根据“死伤医疗给付”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满期给付”项目,反映公司因人寿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满期保险金。本项目应根据“满期给付”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年金给付”项目,反映公司因年金保险业务的被保险人生存至规定的年龄,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给付金额。本项目应根据“年金给付”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退保金”项目,反映公司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退保金。本项目应根据“退保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赔款支出”项目,反映公司意外伤害保险、一年期以内的健康保险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赔款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8.“摊回分保赔款”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赔款。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赔款”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9.“分出保费”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分出的保费。本项目应根据“分出保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分保赔款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赔款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1.“分保费用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发生的费用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用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手续费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应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手续费。本项目应根据“手续费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佣金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应向专门摊销寿险个人营销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本项目应根据“佣金支出”项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4.“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公司应由保费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5.“营业费用”项目,反映公司经营及管理中发生的除手续费、佣金支出以外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6.“摊回分保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7.“提取保险保障基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准备金提转差”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存的各种准备金与转回数的差额。 19.“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以及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0.“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回上期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1.“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意外伤害保险及一年期以内的健康保险业务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未到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2.“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回的上年同期提存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3.“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长期寿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4.“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回的寿险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5.“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长期健康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6.“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回的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7.“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及收回投资时实现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净损失,本项目以“一”号填列。 28.“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按规定拆出资金、对外提供贷款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9.“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代勘查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等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0.“汇兑收益”项目,反映公司因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实现的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汇兑净损失,以“一”号填列。 31.“利息支出”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借入款项发生的利息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2.“保户利差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给保户的利差。本项目应根据“保户利差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3.“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咨询服务、代理勘查、转让无形资产等发生或结转的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4.“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5.“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税前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以“一”号填列。 36.“所得税”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四、本表各项目的关系如下: 1.1行=2+3行 2.6行=7至11行之和-12行+13至19行之和-20行+21行 3.25行=26行-27行+28行-29行+30行-31行+32行-33行 4.38行=1行-6行-25行 5.46行=38行+39至42行之和-43至45行之和 6.49行=46行+47行-48行 7.51行=49行-50行 再保险公司利润表 一、本表反映再保险公司在一定期间内利润(亏损)的实际情况。 二、本表“本期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期实际发生数;在编制年度财务报告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如果上年度利润表与本年度利润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利润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在编报年度财务报告时,应将“本期数”栏改为“上年数”栏。 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分保费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所取得的保费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分保赔款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发生的赔款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赔款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3.“摊回分保赔款”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赔款。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赔款”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分出保费”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分出的保费。本项目应根据“分出保费”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5.“分保费用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分入分保业务发生的费用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分保费用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6.“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公司应由保费收入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本项目应根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营业费用”项目,反映公司经营及管理中发生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营业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8.“摊回分保费用”项目,反映公司分出分保业务向分保接受人摊回的费用。本项目应根据“摊回分保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9.“提取保险保障基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取的保险保障基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0.“准备金提转差”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与转回数的差额。 11.“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由于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而按规定提存的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2.“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转回上期提存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3.“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再保险业务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4.“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转回的上年同期提存的长期责任准备金。本项目应根据“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5.“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及收回投资时实现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净损失,本项目以“一”号填列。 16.“利息收入”项目,反映公司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按规定拆出资金、对外提供贷款等取得的各项利息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7.“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咨询服务收入、代勘查收入、转让无形资产收入等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18.“汇兑收益”项目,反映公司因外币兑换、汇率变动等原因实现的净收益。本项目应根据“汇兑损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汇兑净损失,以“一”号填列。 19.“利息支出”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借入款项发生的利息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利息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0.“其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咨询服务、代理勘查、转让无形资产等发生或结转的成本、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及附加。公司取得利息收入应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也在本项目反映。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1.“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应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22.“利润总额”项目,反映公司实现的税前利润。如为亏损,本项目以“一”号填列。 23.“所得税”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当期损益中扣除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所得税”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四、本表各项目的关系如下: 1.1行=2行 2.5行=6行-7行+8至11行之和-12行+13行 3.17行=18行-19行+20行-21行 4.24行=1行-5行-17行 5.31行=24行+25至28行之和-29行-30行 6.34行=31行+32行-33行 7.36行=34行-35行 现金流量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和流出的信息。 二、现金流量表所指的现金,是指公司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支取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公司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三、现金流量表应当按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分别反映。现金流量是指现金的流入和流出。 四、现金流量表一般应当按现金流入和流出总额反映。但存出、存入保证金,拆出、拆入资金的现金流入与流出,应以净额反映。 公司应当按直接法报告公司经营流动的现金流量。采用直接法报告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时,有关现金流入与流出的信息可从会计记录中直接获得,也可在利润表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等数据的基础上,通过调整经营性应收应付项目的变动,以及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项目后获得。 五、本表各项目的填列方法如下: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到的现金保费”项目,反映公司办理保险业务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现金保费,包括本期收到的现金保费收入、本期收到的前期应收保费和本期预收的保费,扣除本期发生财产险退保费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保费”、“预收保费”、“保费收入”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分保业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分保业务实际收取的现金,包括本期收到的现金分保费收入、本期收到的前期分保业务往来和本期预收的分保赔款以及摊回的分保赔款和费用。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分保业务往来”、“预收分保赔款”、“分保费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存入保证金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开展直接承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接受的存入保证金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存入保证金”科目期末余额减期余额后的差额填列。 4.“收到的保户储金”项目,反映公司开展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收到保户缴存的储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保户储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了上述各项目外,收到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其他业务收入、捐赠的现金收入、罚款收入等。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应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以现金支付的赔款”项目,反映公司以现金支付和预付给被保险人的赔款。本项目根据“现金”、“银行存款”、“赔款支出”、“预付赔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分保业务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分保业务支付的现金,包括以现金支付的分出保费、以现金支付的分保赔款和费用等。本项目可以根据“银行存款”、“分出保费”、“分保赔款支出”、“分保费用支出”、“应付分保帐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存出保证金的现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开展直接承保业务按保险合同约定存出的保证金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存出保证金”科目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后的差额填列。 9.“返还的保户储金”项目,反映公司开展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在合同到期时返还给保户的储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保户储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以现金支付的手续费”项目,反映公司以现金支付给保险代理人的手续费。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手续费”、“手续费支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1.“以现金支付的佣金”项目,反映公司以现金支付的佣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佣金”、“佣金支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2.“死伤医疗给付支出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死伤医疗保险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死伤医疗给付”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3.“满期给付支出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在保险期满时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满期给付”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4.“年金给付支出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在被保险人生存至规定的年龄而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年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年金给付”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5.“以现金支付的退保金”项目,反映公司在被保险人办理退保时,按合同约定支付给被保险人的退保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退保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6.“以现金支付的保户利差”项目,反映公司按合同约定以现金支付的保户利差。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应付保户利差”、“保户利差支出”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7.“以现金支付的存出资本保证金”项目,反映公司按保险法规定存出的资本保证金。本项目可以根据“银行存款”、“存出资本保证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8.“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包括本期实际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以及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待业保险、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支付给职工的住房困难补助、支付的离退休人员的费用等。不包括支付给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本项目要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营业费用”、“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住房周转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9.“支付的营业税款”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的营业税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0.“支付的所得税款”项目,反映公司实际支付的所得税。本项目可以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21.“支付的除营业税、所得税以外的其他税费”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支付的除营业税、所得税以外的税费,包括本期发生并支付的税费,以及本期支付以前各期发生的税费,如支付的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不包括实际支付的已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耗地占用税等本项目可以根据“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营业费用”、“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2.“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目外,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如购买物料用品和低值易耗品、其他业务支出、捐赠的现金支出、支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现金支出。本项目可以根据“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营业费用”、“其他支出”、“营业外支出”、“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出售、转让或到期收回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投资以及收回长期债券投资资本金而收到的现金。不包括长期债券投资收回的利息以及收回的非现金资产。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取得债券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因债券投资而收到的利息。不包括债券投资收回的本金,债券到期收回的本金在“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根据“短期投资”、“应收利息”、“长期债券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收回贷款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在贷款到期时收回贷款所收到的现金。不包括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在“取得贷款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项目中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银行存款”、“保户质押贷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4.“取得贷款利息收入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因放出贷款而收到的利息。本项目可以根据“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5.“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收回的现金,扣除所发生的现金支出后的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以外,收到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购买、建造固定资产、取得无形资产支付的现金,不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资本化的部分,以及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借款利息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在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中单独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债券投资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取得债券投资支付的现金,包括公司购买的除现金等价物以外的短期债券投资和长期债券投资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的佣金、手续费等附加费。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投资”、“长期债券投资”、“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拆出资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而拆出的资金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拆出资金”科目期末余额减期初余额后的差额填列。 10.“贷款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按国家规定从事贷款业务发放贷款所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保户质押贷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1.“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以外,支付的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1.“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收到投资者投入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2.“借款所取得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资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3.“拆入资金净额”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从事拆借业务拆入的资金净额。本项目可以根据“拆入资金”科目期末余额后的差额填列。 4.“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外,收到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目记录分析填列。 5.“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以现金偿还债务的本金,公司偿还的借款利息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在“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本项目可以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6.“分配利润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向投资者实际支付的现金利润。本项目可以根据“利润分配”、“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7.“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实际支付的借款利息等。本项目可以根据“银行存款”、“长期借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8.“融资租赁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金。本项目可以根据“长期应付款”、“银行存款”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9.“减少注册资本所支付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而支付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0.“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项目,反映公司除上述各项外,支付的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本项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项目,反映公司外币现金流量,按现金流量发生日的汇率或平均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与外币现金净额按期末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之间的差额。 利润分配表 一、本表反映公司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当年“本年利润”、“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 1.“净利润”项目,反映公司全年实现的净利润。如为亏损,则以“一”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一致。 2.“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公司上年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一”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数相一致。 3.“盈余公积转入”项目,反映公司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4.“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和“提取法定公益金”项目,反映公司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和公益金。 9.支付应付的手续费、佣金 借:应付手续费 应付佣金 贷:现金 银行存款 10.支付职工工资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11.购入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 借:物料用品 低值易耗品 贷:现金 银行存款 12.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13.购入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14.预支职工差旅费 借:其他应收款 贷:现金 15.拨付备用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现金 银行存款 补充备用金 借:有关科目 贷:银行存款 16.支付待领工资、暂存款和其他应付款项 借:其他应付款 保险保障基金 7.归还借款 借:短期借款 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8.交纳税金 借:应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 9.支付应付的手续费、佣金 借:应付手续费 应付佣金 贷:现金 银行存款 10.支付职工工资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11.购入物料用品、低值易耗品 借:物料用品 低值易耗品 贷:现金 银行存款 12.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13.购入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14.预支职工差旅费 借:其他应收款 贷:现金 15.拨付备用金 借:其他应收款 贷:现金 银行存款 补充备用金 借:有关科目 贷:银行存款 16.支付待领工资、暂存款和其他应付款项 借:其他应付款 贷:现金 银行存款 17.支付保险业务支出和营业外支出 借:赔款支出 死伤医疗给付 满期给付 年金给付 退保金 分出保费 手续费支出 佣金支出营业费用 营业外支出等 贷:现金 银行存款 18.支付现金利润 借:应付利润 贷:银行存款 19.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在实际归还投资时 借:实收资本 贷:现金 银行存款 (二)短期投资 1.购入的各种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短期投资 贷:银行存款 2.购买的债券,如果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借:短期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价款) 3.收到债券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已记入“应收利息”科目的利息) 投资收益(短期债券持有期间实现的利息) 4.出售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投资收益(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成本和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现金利息之和的差额) 贷:短期投资(实际成本)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投资收益(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成本和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现金利息之和的差额) (三)拆出资金、保户质押贷款 1.拆出资金 借:拆出资金 贷:银行存款 2.收到拆出资金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 3.收回拆出资金本息 借:银行存款 贷:拆出资金 利息收入 4.人寿险业务根据保险条款规定向保户提供质押贷款时 借:保户质押贷款 贷:现金 银行存款 5.取得保户质押贷款利息 借: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 6.收回保户质押贷款 借:银行存款 贷:保户质押贷款 (四)应收利息 1.长期债券投资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2.收到利息 借:现金 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3.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利息 借:坏帐准备 贷:应收利息 4.收回已确认坏帐并转销的应收利息 借:应收利息 贷:坏帐准备 同时 借:现金 银行存款 贷:应收利息 (五)应收保费 1.发生应收保费 借:应收保费 贷:保费收入 2.收到应收保费 借:现金 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费 3.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保费 借:坏帐准备 贷:应收保费 4.收回已确认坏帐并转销的应收保费 借:应收保费 贷:坏帐准备 同时 借:现金 银行存款 贷:应收保费 (六)预付赔款 1.发生预付赔款 借:预付赔款 贷:现金 银行存款 2.结案后将预付赔款转为赔款支出 借:赔款支出 贷:预付赔款 3.按照分出公司分保业务帐单转销预付分保赔款时 借:分保赔款支出 贷:预付赔款 (七)存货 1.购入物料用品 借:物料用品(支付的价款以及运杂费等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2.接受捐赠的物料用品 借:物料用品(按捐赠实物的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同类实物的市场价 借:长期债券投资——面值 ——溢折价(如为溢价) ——相关费用(数额较大的相关费用,下同)或投资收益(数额较小的相关费用,下同) 贷:银行存款 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如为折价) 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借:长期债券投资——面值 ——溢折价(如为溢价) ——应计利息(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未到付息日的利息,下同) ——相关费用 或投资收益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下同) 贷:银行存款 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如为折价) 2.认购溢价发行的债券,每期结帐时,计算应计利息,并分摊溢价和相关费用 借: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 ——相关费用 投资收益 保险保障基金(以保险保障基金购买债券产生的收益,下同) 保费收入(以保户储金购买债券产生的收益按规定转入保费收入的部分,下同) 3.认购折价发行的债券,每期结帐时,计算应计利息,并分摊折价和相关费用 借: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溢折价 贷:长期债券投资——相关费用 投资收益 借:营业费用等 贷: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 报废时,残料价值冲减营业费用等 借:物料用品(残料价值) 贷:营业费用等 二、长期债券投资 1.认购长期债券付款时 借:长期债券投资——面值 ——溢折价(如为溢价) ——相关费用(数额较大的相关费用,下同)或投资收益(数额较小的相关费用,下同) 贷:银行存款 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如为折价) 如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借:长期债券投资——面值 ——溢折价(如为溢价) ——应计利息(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未到付息日的利息,下同) ——相关费用 或投资收益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下同) 贷:银行存款 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如为折价) 2.认购溢价发行的债券,每期结帐时,计算应计利息,并分摊溢价和相关费用 借: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 ——相关费用 投资收益 保险保障基金(以保险保障基金购买债券产生的收益,下同) 保费收入(以保户储金购买债券产生的收益按规定转入保费收入的部分,下同) 3.认购折价发行的债券,每期结帐时,计算应计利息,并分摊折价和相关费用 借: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溢折价 贷:长期债券投资——相关费用 投资收益 保险保障基金 保费收入 4.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 借:银行存款 长期股权投资——溢折价(如为折价) 投资收益(如为投资损失) 保险保障基金 贷:长期债券投资——面值 ——应计利息 ——溢折价(如为溢价) 投资收益 保险保障基金 保费收入 三、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增减 1.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2.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3.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评估确认的原价) 贷:实收资本(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下同) 资本公积(评估确认的净值与其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的差额,下同) 累计折旧(评估确认的原价与净值的差额)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可直接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或 在建工程(需要经过安装才能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 贷:长期应付款 银行存款 5.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以及发生的有关费用) 贷:累计折旧(估计折旧) 银行存款 资本公积 6.盘盈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 贷:累计折旧(估计折旧) 待处理财产损溢 7.盘亏的固定资产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二)按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借:营业费用 其他支出 贷:累计折旧 (三)固定资产清理 1.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应交的税金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 3.收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 借:银行存款 物料用品 贷:固定资产清理 4.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 借:其他应收款 贷:固定资产清理 5.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 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长期待摊费用 属于经营期间的,计入当期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 6.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 属于筹建期间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固定资产清理 属于经营期间正常的处理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属于经营期间由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固定资产清理 (四)在建工程 1.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 借: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等 2.公司自营工程,领用工程物资 借:在建工程——××工程 贷:在建工程——工程物资 3.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 借:在建工程——××工程 贷:应付工资 4.公司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借:在建工程——××工程 贷:应交税金 5.发生的其他工程支出 借:在建工程——××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6.公司出包工程,预付承包单位工程价款 借:在建工程——××工程 贷:银行存款 补付工程价款 借:在建工程——××工程 贷:银行存款 7.工程完工交付使用 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贷:在建工程 四、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和抵债物资 (一)无形资产 1.购入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2.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 固定资产 贷:抵债物资 4.将抵债物资出售 借:银行存款等 贷:营业外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营业外支出 贷:抵债物资 发生的有关税费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等 五、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待处理财产收益 1.盘盈的各种材料物资、固定资产 借:物料用品 低值易耗品 固定资产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累计折旧 2.流动资产盘盈的转销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费用 3.固定资产盘盈的转销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 (二)待处理财产损失 1.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以及盘亏的固定资产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物料用品 2.在债务重组中收到的物料用品 借:物料用品(评估确认的价值) 营业外支出(评估确认的价值与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的差额) 贷:应收利息 应收保费 分保业务往来等 3.将抵债物资转为自用 借:物料用品 固定资产 贷:抵债物资 4.将抵债物资出售 借:银行存款等 贷:营业外收入 同时,结转成本 借:营业外支出 贷:抵债物资 发生的有关税费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金等 五、待处理财产损溢 (一)待处理财产收益 1.盘盈的各种材料物资、固定资产 借:物料用品 低值易耗品 固定资产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累计折旧 2.流动资产盘盈的转销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费用 3.固定资产盘盈的转销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盘盈 (二)待处理财产损失 1.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物资以及盘亏的固定资产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累计折旧 贷:物料用品 低值易耗品 固定资产 2.流动资产盘亏的转销 收回的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款和过失人的赔款 借:物料用品 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属于非常损失部分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属于一般经营损失部分 借:营业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3.固定资产盘亏的转销 借:营业外支出——固定资产盘亏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六、流动负债 (一)短期借款 1.借入短期借款 借:银行存款 贷:短期借款 2.发生短期借款利息 借: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3.归还短期借款 借:短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二)拆入资金 1.拆入资金 借:银行存款 贷:拆入资金 2.发生拆入资金利息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3.归还拆入资金 借:拆入资金 贷:银行存款 (三)应付手续费 1.发生应付手续费 借:手续费支出 贷:应付手续费 2.实际支付手续费 借:应付手续费 贷:现金 银行存款 (四)应付佣金 1.发生应付佣金 借:佣金支出 贷:应付佣金 2.实际支付佣金 借:应付佣金 贷:现金 银行存款 (五)预收保费 1.向投保人预收保费 借:现金 银行存款 贷:预收保费 2.保费收入实现时 借:预收保费 贷:保费收入 (六)应付工资 1.向银行提取现金准备发放工资 借:现金 贷:银行存款 2.发放工资 借:应付工资 贷:现金 3.从应付工资中扣还的各种款项 借:应付工资 贷:其他应收款 应交税金等 4.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领取的工资,由发放工资的单位及时交回财产会计部门 借: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5.月份终了,将本月应发的工资进行分配 借:营业费用 在建工程 应付福利费等 贷:应付工资 (七)应付福利费 1.提取福利费 借:营业费用 贷:应付福利费 (1)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计算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交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3.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贷:银行存款 5.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1)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借:营业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应交土地使用税 ——应交车船使用税 (2)交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应交土地使用税 ——应交车船使用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4)销售无形资产应交纳的营业税 借:其他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5)交纳营业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贷:银行存款等 2.应交所得税 (1)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的,计算当期应交纳的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交纳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等 3.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支出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4.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1)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借:在建工程 贷:应交税金——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2)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贷:银行存款 5.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1)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借:营业费用 贷: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应交土地使用税 ——应交车船使用税 (2)交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应交土地使用税 ——应交车船使用税 贷:银行存款 6.应交个人所得税 (1)按规定计算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工资 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个人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贷:现金 银行存款 (十一)其他应付款 1.发生的各种应付、暂收款项 借:营业费用 营业税金及附加 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支付各种应付、暂收款项 借:其他应付款 贷:现金 银行存款 (十二)预提费用 1.预提各项费用时 借:利息支出 营业费用 贷:预提费用 2.支付已经预提的各项费用时 借:预提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七、长期负债 (一)保户储金 1.收到保户储金 借:现金 银行存款 贷:保户储金 2.返还储金 借:保户储金 贷:现金 银行存款 (二)长期借款 1.借入长期借款 借:银行存款等 贷:长期借款 2.发生长期借款利息 借:利息支出(或“在建工程”或“长期待摊费用”) 贷:长期借款 3.归还长期借款本息 借:长期借款 贷:银行存款 (三)长期应付款 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按应支付的融资租赁费 借:在建工程 贷:长期应付款 2.发生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安装调试费等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 3.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安装完毕交付使用,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4.支付融资租赁费 借:长期应付款 贷:银行存款 (四)住房周转金 1.支付自管和委托代管的住房公积金 借:住房周转金(应由公司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应付工资(应由职工个人负担公司代交的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金额) 2.在营业费用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 借:营业费用 贷:住房周转金 3.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 借:住房周转金 贷:应付工资(公司给予职工的住房补贴部分) 现金等 4.用住房周转金支付职工住房的维修等支出 借:住房周转金 贷:银行存款等 5.购买职工住房产权或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 借: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等 同时,属于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 借:住房周转金 贷:资本公积 6.出售职工住房的全部或部分产权,视同固定资产出售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分保业务往来 (二)分出分保业务 1.公司发生分出分保业务时,按分出保费 借:分出保费 贷:分保业务往来 如果分保业务帐单中还同时标明了赔款、费用、准备金等金额 借:分出保费(分保业务帐单中标明的分保费) 存入分保准备金(分保业务帐单中标明的返还上年同期准备金) 分保业务往来(借方小于贷方的差额) 贷:摊回分保赔款(分保业务帐单中标明的赔款) 摊回分保费用(分保业务帐单中标明的费用) 存入分保准备金(分保业务帐单中标明的扣存本期准备金) 分保业务往来(借方大于贷方的差额) 2.实际支付款项时 借:分保业务往来 贷:银行存款 3.预收分保赔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分保赔款 4.发出分出分保业务帐单时,按帐单上转销的预收赔款 借:预收分保赔款等 贷:摊回分保赔款等 九、保证金 (一)存出、存入保证金 1.存出保证金时 借:存出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2.收回存出保证金或结案转作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 赔款支出 贷:存出保证金 3.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分保帐款 借:坏帐准备 贷:分保业务往来 4.已确认坏帐并转销的应收分保帐款,以后又收回的 借:分保业务往来(收回的金额) 贷:坏帐准备 同时 借:银行存款 贷:分保业务往来 (二)分出分保业务 1.公司发生分出分保业务时,按分出保费 借:分出保费 贷:分保业务往来 如果分保业务帐单中还同时标明了赔款、费用、准备金等金额 借:分出保费(分保业务帐单中标明的分保费) 存入分保准备金(分保业务帐单中标明的返还上年同期准备金) 分保业务往来(借方小于贷方的差额) 贷:摊回分保赔款(分保业务帐单中标明的赔款) 摊回分保费用(分保业务帐单中标明的费用) 存入分保准备金(分保业务帐单中标明的扣存本期准备金) 分保业务往来(借方大于贷方的差额) 2.实际支付款项时 借:分保业务往来 贷:银行存款 3.预收分保赔款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分保赔款 4.发出分出分保业务帐单时,按帐单上转销的预收赔款 借:预收分保赔款等 贷:摊回分保赔款等 九、保证金 (一)存出、存入保证金 1.存出保证金时 借:存出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2.收回存出保证金或结案转作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 赔款支出 贷:存出保证金 3.收到存入的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贷:存入保证金 4.退还保证金 借:存入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二)存出资本保证金 存出资本保证金时 借:存出资本保证金 贷:银行存款 十、准备金、保险保险基金 (一)提存、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1.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 贷:未决赔款准备金 2.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借:未决赔款准备金 贷: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二)提存、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借:提存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2.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借: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贷: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三)提存、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1.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借:提存长期责任准备金 贷:长期责任准备金 2.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借:长期责任准备金 贷: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四)提存、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1.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 借:提存寿险责任准备金 贷:寿险责任准备金 2.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借:寿险责任准备金 贷: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五)提存、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1.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借:提存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贷: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2.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借: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贷: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 (六)保险保障基金 1.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借: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贷:保险保障基金 2.保险保障基金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保险保障基金 3.保险保障基金购买债券产生的投资收益 借:应收利息 长期债券投资 贷:保险保障基金 4.出售或到期收回用保险保障基金购买的债券 借:银行存款(按本息合计) 贷:长期债券投资——面值 ——应计利息 应收利息 保险保障基金(未计利息部分) 5.经批准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时 借:保险保障基金 贷:银行存款 十一、支出和费用 (一)赔款支出 1.发生赔款支出 借:赔款支出 贷:预付赔款 现金 银行存款 2.损余物资处理 (1)将损余物资收回入库,按估价入帐 借:物料用品 贷:赔款支出 (2)发现错赔、骗赔,追回赔款 借:现金 银行存款 贷:赔款支出 3.期末,将“赔款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赔款支出 (二)给付保险金的核算 1.死伤医疗给付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意外伤残、医疗事故而按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 借:死伤医疗给付 贷:现金 银行存款 (2)死伤医疗给付时,有贷款本息未还清的,予以扣除 借:死伤医疗给付 贷:保户质押贷款 利息收入 现金 银行存款 (3)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交费宽限期发生死伤医疗给付时 借:死伤医疗给付(应给付金额) 贷:保费收入(未交保费部分) 利息收入(欠息数) 现金(实际支付的金额) 银行存款等 (4)期末,将“死伤医疗给付”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死伤医疗给付 2.满期给付 (1)被保险人生存到期满,按保险条款规定,支付保险金 借:满期给付 贷:现金 银行存款 (2)满期给付时,有贷款本息未还清的,予以扣除 借:满期给付 贷:保户质押贷款 利息收入 现金 银行存款 (3)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交费宽限期发生满期给付时 借:满期给付 贷:保费收入 利息收入 现金 银行存款 (4)期末,将“满期给付”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满期给付 3.年金给付 (1)被保险人生存至规定年龄,按保险合同条款规定,支付年金 借:年金给付 贷:现金 银行存款 (2)年金给付时,有贷款本息未还清的,予以扣除 借:年金给付 贷:保户质押贷款 利息收入 现金 银行存款 (3)期末,将“年金给付”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年金给付 (三)退保金 1.保户办理退保时支付退保金 借:退保金 贷:现金 银行存款 2.保户退保时,有贷款本息未还清的,予以扣除 借:退保金 贷:保户质押贷款 利息收入 现金 银行存款 3.期末,将“退保金”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退保金 (四)手续费支出 1.发生手续费支出 借:手续费支出 贷:应付手续费 现金 银行存款 2.期末,将“手续费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手续费支出 (五)佣金支出 1.发生佣金支出 借:佣金支出 贷:应付佣金 现金 银行存款 2.期末,将“佣金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佣金支出 (六)利息支出 1.发生利息支出 借:利息支出 贷:银行存款等 2.期末,将“利息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利息支出 (七)保户利差支出 1.期末,按精算部门提供的应付保户利差金额 借:保户利差支出 贷:应付保户利差 2.支付保户利差 借:应付保户利差 贷:现金 银行存款 3.期末,将“保户利差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保户利差支出 (八)营业税金及附加 1.计算出应由保费收入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 其他应付款 2.期末,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税金及附加 (九)其他支出 1.发生其他支出或结转有关成本时 借:其他支出 贷:银行存款 无形资产等 2.期末,将“其他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其他支出 (十)坏账损失 1.计提坏帐准备 借:营业费用 贷:坏帐准备 2.发生坏帐损失 借:坏帐准备 贷:应收利息 应收保费 分保业务往来 (十一)营业费用 1.发生各项营业费用 借:营业费用 贷:现金 银行存款 应付工资 应付福利费 其他应付款 预提费用 应交税金等 2.期末,将“营业费用”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费用 (十二)营业外支出 1.发生的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固定资产清理 现金 银行存款等 2.期末,将“营业外支出”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外支出 (十三)所得税 1.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期末,将“所得税”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所得税 十二、收入 (一)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 1.直接承保业务的保费收入 (1)保费收入实现时 借:现金 银行存款 应收保费 预收保费 贷:保费收入 (2)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保险业务,实现保费收入 借:长期债券投资等 贷:保费收入 (3)期末,将“保费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保费收入 贷:本年利润 2.分保费收入 (1)分保费收入实现时 借:分保业务往来等 贷:分保费收入等 (2)期末,将“分保费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分保费收入 贷:本年利润 (二)追偿款收入 1.收到追偿款 借:现金 银行存款 贷:追偿款收入 2.期末,将“追偿款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追偿款收入 贷:本年利润 (三)其他收入 1.公司发生除保险、投资及贷款业务以外的其他收入 借:现金 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收入 2.期末,将“其他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其他收入 贷:本年利润 (四)利息收入 1.实现的利息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利息收入 2.期末,将“利息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利息收入 贷:本年利润 (五)投资收益 1.出售短期持有的债券或到期收回债券 借: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金额) 投资收益(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短期投资实际成本与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之和的差额) 贷:短期投资(实际成本)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投资收益(实际收到的金额大于短期投资实际成本与未领取的利息之和的差额) 2.认购溢价发行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债券,每期结帐时 借: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贷: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当期应分摊的溢价) ——相关费用(当期应分摊的相关费用) 投资收益(借贷方差额) 3.购入折价发行的债券,每期结帐时 借:长期债券投资——应计利息 ——溢折价 贷:长期债券投资——相关费用 投资收益(借贷方差额) 4.出售或到期收回债券本息 借:银行存款等(实际收到的价款) 长期债券投资——溢折价(未摊销的折价) 投资收益(借方小于贷方的差额) 贷:长期债券投资——面值 ——溢折价(未摊销的溢价) ——应计利息 ——相关费用(未摊销的相关费用) 应收利息(已到付息日但尚未领取的利息) 投资收益(借方大于贷方的差额) 5.期末,将“投资收益”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贷方 借:投资收益 贷:本年利润 将“投资收益”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的借方 借:本年利润 贷:投资收益 (六)汇兑损溢 1.发生汇兑收益 借:有关科目 贷:汇兑损益 2.发生汇兑损失 借:汇兑损益 贷:有关科目 3.期末,将“汇兑损益”科目贷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贷方 借:汇兑损益 贷:本年利润 将“汇兑损益”科目借方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借方 借:本年利润 贷:汇兑损益 (七)营业外收入 1.发生的各种营业外收入 借:现金 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清理等 贷:营业外收入 2.期末,将“营业外收入”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营业外收入 贷:本年利润 十三、利润和利润分配 (一)利润或亏损的结转 1.期末,将“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追偿款收入”、“利息收入”、“摊回分保赔款”、“摊回分保费用”、“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转回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其他收入”和“营业外收入”等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保费收入 分保费收入 追偿款收入 利息收入 摊回分保赔款 摊回分保费用 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 转回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转回长期责任准备金 转回寿险责任准备金 贷:投资收益 4.将“汇兑损益”科目的净收益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汇兑损益 贷:本年利润 将“汇兑损益”科目的净损失转入“本年利润”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汇兑损益 (二)利润分配 1.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 2.提取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提取法定公益金、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 3.提取总准备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总准备金 贷:总准备金 4.分配给投资者的利润 借:利润分配——应付利润 贷:应付利润 (三)结转全年利润(或亏损) 1.年度终了,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本年实现的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科目 借:本年利润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2.年度终了,将本年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结出的净亏损,转入“利润分配”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本年利润 3.年度终了,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法定公益金 ——提取总准备金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应付利润 借: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四)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亏损 借:有关科目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调整减少的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的以前年度亏损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有关科目 3.由于调整增加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减少以前年度亏损而相应增加的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由于调整减少以前年度利润或调整增加以前年度亏损而相应减少的所得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5.结转余额 如为贷方余额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为借方余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十四、所有者权益 (一)实收资本 1.投资者投入货币资本 借:现金 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2.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 贷:累计折旧 实收资本(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 资本公积(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其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的差额) 3.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 贷:实收资本(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 资本公积 4.公积金转增资本 借: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 (二)资本公积 1.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 借:现金 银行存款等 贷:实收资本(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差额)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提供的有关凭根据确定的价值及发生的相关费用) 贷:累计折旧(估计的折旧)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实物资产(差额) 3.接受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实物资产捐赠,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 借:物料用品等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如为借方余额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十四、所有者权益 (一)实收资本 1.投资者投入货币资本 借:现金 银行存款 贷:实收资本 2.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 贷:累计折旧 实收资本(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 资本公积(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其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的差额) 3.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 借:无形资产(评估确认的价值) 贷:实收资本(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 资本公积 4.公积金转增资本 借: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贷:实收资本 (二)资本公积 1.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大于注册资本而产生的差额 借:现金 银行存款等 贷:实收资本(在注册资本中应占份额)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差额) 2.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借:固定资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提供的有关凭根据确定的价值及发生的相关费用) 贷:累计折旧(估计的折旧) 银行存款(支付的相关费用)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实物资产(差额) 3.接受除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实物资产捐赠,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所提供的有关凭据所确定的价值 借:物料用品等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实物资产 4.按规定将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的价值转入营业外收入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实物资产 贷:营业外收入 5.购买职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应由住房周转金负担的部分 借:住房周转金 贷:资本公积——住房周转金转入 6.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借:资本公积 贷:实收资本 (三)盈余公积 1.提取盈余公积 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提取法定公益金 ——提取总准备金 ——提取任意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 2.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 借:盈余公积 贷: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转入 3.用公益金购买职工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 借: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贷: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 (四)总准备金 1.提取总准备金 借:利润分配——提取总准备金 贷:总准备金 2.使用总准备金 借:总准备金 贷:银行存款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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