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尔利斯·詹姆斯1936~Mirrlees,James
英国当代经济学家,199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出生于苏格兰。1957年获得爱丁堡大学数学硕士学位,1963年获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1963年起执教于剑桥大学,1969年起任牛津大学埃奇沃思 (Edgeworth) 讲座经济学教授和纳菲尔德(Nuffield) 学院院士。1995年返回剑桥大学担任经济学教授。他曾担任过经济计量学会会长、英国皇家经济学会会长等职,是英国科学院院士、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士。由于其在信息经济学领域的贡献而与美国经济学家维克里 (W. Vickrey) 分享了1996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
米尔利斯对不对称信息经济学的贡献首先表现在最优所得税机制设计问题上。在现实生活中,政府对谁有能力、谁没有能力是不太清楚的。当能力不可观察时,只能根据收入征税。但如果对高收入的人征高税,有能力的人就会假装能力很低,使自己得到好处。因此,由于信息不完全,政府的最优税收行为就会受到很大制约。米尔利斯于1971年发表在 《经济研究评论》 杂志上的 《最优所得税探讨》(“An Exploration in the Theory of Optimal Income Taxation”) 一文探讨的就是政府在面临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如何设计出一种“激励性相容” (incentive compatible) 的最优税收体制。按照米尔利斯的本意,他原本希望通过功利主义的方法对所得税结构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借助于高额累进税率达到公平分配的严格论证,结果却出人意外,由于税收的最优规模依赖于技能在人口中的分布和人们的工作—消费偏好,因而不能简单地认为,应该对高收入阶层征收高额税,而对低收入阶层征收低额税。从理论上看,考虑到税收所造成的效率损失,最佳所得税制将受到收入再分配改变国民收入总量大小程度的影响,其边际条件是收入平等化之所得与低效率的损失相抵。但是,究竟什么样的税收结构能实现这一条件呢?米尔利斯在刻画这种税收结构之特征的过程中,得出的最优税制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边际税率递减。特别地,高收入者和高技能者是一致的,因而对他们的边际税率应该累退到零。边际税率为零,可诱使高技能者去做更多的工作,因为此时他们不必为额外工作的收入去纳税; 这既使他们的处境得以改善,又不会使其他人因此而处境变坏。
米尔利斯对不对称信息经济学的另一贡献表现在最优契约设计问题上。契约设计与所谓的“道德危险”(Moral Hazard) 问题相关。“道德危险”最早是在保险业中被发现的一种现象: 一个人购买保险之后就会产生一种依赖心理或思想上的麻痹,以至于反而降低了他防范风险发生的努力。但道德危险问题不限于保险业,涉及到契约关系的其他经济领域,比如,雇主与工人之间、企业所有者与经理之间也存在着类似的问题。经济学家虽然早就注意到这类问题,但却始终没有能够解决如何处理好契约设计中的激励相容约束的分析技术问题。米尔利斯在70年代发表的一系列论文,诸如 《关于福利经济学、信息和不确定性的笔记》 ( “Notes on Welfare Economics,Information and Uncertainty”,1974)、《道德风险理论与不可观测行为》(“The Theory of Moral Hazard and Unobservable Behavior”,1975)、《组织内激励和权威的最优结构》 ( “The Optimal Structure of Incentive and Authority within an Organization”,1976) 等,使这一领域的分析获得突破性的进展。米尔利斯的分析是以 “委托人—代理人方法”(principal-agent approach) 对道德危险问题的重新阐述开始的。在他的分析框架中,拥有私人信息优势的签约者称为代理人 (如投保人、经理、工人),没有信息优势的另一方签约者称为委托人 (如保险公司、企业所有者、雇主)。后者要为前者的行动造成的结果承担风险。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一项契约本质上就是一种规则或者说一种函数关系,委托人的目标就是在下述两个约束条件下选择能给自己带来最大预期效用的规则。首先,由于签订契约是一种自愿的行为,委托人必须保证代理人愿意接受这一合同,即委托人必须使代理人因接受合同而获得的效用至少等于他拒绝这一合同而得到的效用。然后,一旦签订了合同,在这一合同之下,代理人所选择的行动对他自己来说必定是最优的,亦即这一合同必须使代理人在他所选定的行动上的边际收益等于边际成本。米尔利斯的结论是,为了使代理人有足够的激励去自动选择有利于委托人的行动,就必须在合同的设计中让代理人也承担一部分结果不确定性的风险,并从这种风险承担中获得相应的补偿。
米尔利斯对信息经济学的又一贡献与信号筛选问题有关。信号筛选主要是解释这样一个问题: 在一个由很多人构成的社会中,不同的人能力 (或其他特征) 不一样,那么是否有相应的条件可以把不同的人区分开。米尔利斯与斯彭斯 (A. M. Spence) 等人认为,可以根据一定的信号将不同能力的人区分开。这一信号条件被人们称之为斯彭斯—米尔利斯条件(Spence-Mirrlees Condition)。比如,当一个企业雇佣工人的时候,业主并不知道工人的能力。但业主可以通过看求职人员的学历这一信号条件来判断他们的能力。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不同能力的人在收入和教育之间的边际替代率是不同的,也就是说,不同能力的人在受教育的时候所付的代价不一样。聪明人上学时可能很快学会知识,所以上学对他可能很愉快。而智商偏下的人,学习起来就比较吃力,代价很高。所以,有能力的人愿意接受教育。也就是说,通过学历可以反映出不同人的能力。
除信息经济学外,米尔利斯在其他方面也有很多的重要建树。在财政理论方面,除最优所得税理论方面的贡献外,米尔利斯还和美国经济学家戴蒙德 (P. Diamond) 于1971年在《美国经济评论》 连续两期合作发表了 《最优税制和公营生产: 1.生产效率和 2.税收条例》 (“Optimal Taxation and Public Production,Part 1: Production Efficiency,Part 2: Tax Rules”) 一文。这篇文章扩展了20年代剑桥经济学家拉姆齐 (F. P. Ramsey) 的最优税理论,形成了 “拉姆齐—戴蒙德—米尔利斯税收法则”。此外,米尔利斯在发展经济学方面也有所贡献。比如,他与英国福利经济学家利特尔 (D. Little) 合著的 《发展中国家的项目评估和计划》 (“Project Appraisal and Planning for Development Countries”,1974),就是一部发展经济学方面的重要经典著作。